美章网 资料文库 全面强化民居建筑围护节能整改实施办法范文

全面强化民居建筑围护节能整改实施办法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全面强化民居建筑围护节能整改实施办法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全面强化民居建筑围护节能整改实施办法

为加快全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步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城市形象,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小康社会重要思想,以节能减排、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目标,以提高居住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科学编制节能改造规划,实施节能改造示范工程,完善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全面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

二、工作目标

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对象为年之前(含年后部分)建设的未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且已实施或即将实施热计量改造的居住建筑。根据国家住建部、省下达的任务和要求,按照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总量等因素,每年由市政府下达分解改造任务。

既有居住建筑实施围护结构改造后,实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节约采暖能耗公斤标准煤以上的目标。

三、实施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改造,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2.坚持规划先行,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规划。以主要街道两侧、城市主要景观周边的旧小区为重点,以使用时间超过20年、居民改造意愿较强、便于组织实施的旧小区为重点,优先实施改造。

四、改造内容

1.改造居住建筑的屋顶、外墙、门窗、楼梯间隔墙等部位,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根据既有居住建筑的实际情况,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造。

3.对具备条件的建筑,增加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政府成立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区、区政府和发改委、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城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组织领导工作。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委:做好全市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两区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内改造项目的筛选、推荐并组织实施。负责做好群众工作及社会稳定、信访等有关问题的协调。

住建局:具体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协调管理。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政策、技术指导和施工管理,加强对改造工程的设计、招标、质监、安监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财政局: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资金预算立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区,各县(市)财政局负责本辖区。

规划局: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并对全市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规划指导。

2.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是居民了解、支持、参与节能改造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发动贯穿于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其它宣传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宣传活动,让群众了解节能改造的政策,带给社会和个人的益处,营造推进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良好氛围。

(二)抓好资金筹措

在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主导作用,同时调动产权单位、居民个人等各方面力量,通过财政支持、受益居民投入、社会投入等方式多元化、多渠道筹措改造资金。

(三)建立管理制度

1.目标责任制度。各县(市)区要将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目标要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抓好组织实施。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目标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2.组织管理程序。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总体上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各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权限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时,建立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审批联合办公机制,提高节能改造工程项目的审批效率。

3.建立技术体系。成立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委员会。在学习住建部中德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基础上,由设计单位、相关院校、检测机构等单位的技术人员,组成专业技术委员会,为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供技术支持。

六、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实施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所属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单位是改造项目的建设主管单位,负责办理建设手续。建设单位负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经审核通过后,到市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现行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到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建筑节能备案。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的立项、规划、施工许可证等审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保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正常的进行。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不得降低标准。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规范进行监理,做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

办理施工许可的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居民代表参与,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小型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日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资料。

通讯、供电、广播电视、燃气、供水等管线设施影响既有居住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施工时,由各管线、设施产权单位负责改造或移位,费用由相应产权单位自行筹措。

房屋产权单位和个人应配合节能改造施工,不得无理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