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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策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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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完善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策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意见(暂行)的通知》(政办〔〕号),根据《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政〔〕号)的有关规定,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做好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二)以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

(三)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地方和部门职责,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关系。

(四)统筹事业单位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五)与推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和聘用制相结合,不断完善绩效工资政策,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年月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字〔〕号)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按《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

三、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事业单位现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的实际发放水平。在清理核查的基础上,规范津贴补贴,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和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体水平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所在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确定。其中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确定后,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和社会效益状况,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可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为: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一般可高于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最高不超过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构成。

(三)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政府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其中,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核定;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定;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核定所属各事业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考虑清理核查后津贴补贴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对绩效工资水平明显偏低、公益性较强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根据当地财力给予支持,逐步提高其绩效工资水平,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一步达到当地确定的绩效工资控制水平;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给予适当倾斜。

(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和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调控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要适应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别事业单位探索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办法,逐步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中同职务(岗位等级)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执行相同的标准,具体标准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原则上可相对大一些,一般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充分讨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示。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一般不超过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

六、相关政策

(一)绩效工资实施后,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原人事部、财政部发文确定的特殊岗位津贴,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仍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省及以下政府确定的保留津贴、燃料补贴、职务津贴、误餐费、目标管理津贴、预发工资性补贴等和单位自行建立属于合规、合法的津贴补贴、奖金,一律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三)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相应取消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不再另行发放。

(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六)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定级工资对应的岗位(职务)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七)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发放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主管机关管理的不同类型事业单位中同职务(技术等级)退休人员,一般执行相同标准的“退休人员补贴”。财政性资金定项或定额和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中,年月日后退休人员,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部分,纳入“退休人员补贴”,不再另行发放。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八)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工资的组成部分,参加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一并纳入缴费基数,相应的退休人员补贴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开支。对因绩效工资纳入统筹后是否会出现社保基金收支不平衡问题,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具体测算数额,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补偿机制。

(九)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经费形式和财政补助政策,由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单位性质、经费形式,合理确定财政补助政策,并确保应负担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持办法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利用非税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的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同意后实施。各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绩效工资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三)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四)在国家尚未出台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具体办法前,我市暂按本办法实施。待国家和省出台具体办法后,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