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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煤炭回采率检查实施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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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煤炭回采率检查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煤炭资源回采率管理的若干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精心组织,标本兼治,边查边改,切实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的总体水平。

二、工作目标

摸清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推进科技进步和科学办矿,强制淘汰一批破坏浪费资源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研究制定煤炭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制度措施;强化资源管理和煤炭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全市煤炭资源总体开发利用水平。

三、检查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原煤炭工业部的《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合理开采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回采率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管理办法。

(二)技术依据

依法批准的煤炭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地质报告,储量评审备案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煤方法,依法上报的储量登记统计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表。

四、检查内容和评价指标

检查内容:

(一)煤炭企业资源基本情况

1、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主要检查近三年来的情况。

2、煤炭企业资源赋存及开采地质条件,可采煤层层数、厚度、产状,设计开采、实际开采煤层数。

(二)煤炭企业资源储量情况

1、矿井逐年累计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工作面、采区、矿井的回采率。

2、分煤层储量动态,包括逐年的保有储量、动用储量、采出量、损失量、三下压煤量、各种煤柱量等储量计算是否合理以及储量注销、报损是否合理。

3、煤炭资源损失、浪费、破坏情况及原因。

(三)煤炭企业资源管理情况

1、资源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

2、资源储量管理技术档案(生产技术图纸、生产台帐等)及制度建设情况。

3、生产设计是否合理。

4、采掘工作面资源管理情况。

(四)煤炭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井设计的执行情况

1、开拓布置、开采顺序、采煤方法是否合理。

2、设计回采率指标和实际回采率指标情况。

检查资料的截止日期为年月日。受检单位要如实填报《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附后)一式四份,分别报部、省、市(地)、县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价指标:

(一)煤炭企业依据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设计进行开采,实际回采率超过设计回采率指标以上的为“较好”;实际回采率达到设计回采率的为“合格”;实际回采率低于设计回采率的为“不合格”。

(二)对于没有批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煤炭企业,按《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矿设计规范进行评价。

1、薄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的为较好,—的为合格,低于的为不合格。

2、中厚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的为较好,—为合格,低于的为不合格。

3、厚煤层采取回采率大于为较好,—为合格,低于的为不合格。

对于不分采区的小煤矿,按动用块段计算资源的回采率。

对于开采低于可采厚度以下煤层、主要从事残采、复采、难采煤层等表外储量的煤炭企业和露天矿不列入此次检查范围。

五、组织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郑宝亮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成 员: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矿权设置开发管理科,负责专项检查的协调工作。联系人:唐学征 联系电话:。

为切实做好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选派人员成立市联合检查组,联合检查组在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县、县人民政府选派相关部门人员分别成立县级联合检查组。

市、县联合检查组中均应有两名以上煤炭专家参加。

六、检查范围及分工

全市各采矿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在年月日以后的煤矿均应依法接受专项检查。

应检矿山的专项检查工作由县级联合检查组直接负责组织开展工作,市联合检查组对不少于的矿山进行抽查。

七、时间安排及检查方法

(一)时间安排

年月日前,县、满族自治县分别向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联合检查组名单,向应检范围内各煤炭矿山企业分发《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督促各煤炭企业进行自查。各煤炭矿山企业完成自查,向本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和以本方案通知检查的内容为提纲的自检报告。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调查表》收集汇总后,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月日前,县联合检查组按要求完成对矿山企业的普查工作。市联合检查组组织抽查。

年月日——月日,以县联合检查组为主,由市、县联合检查组共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矿制定整改方案,并监督矿山进行整改。

年月日——月日,县联合检查组写出普查报告,报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全市普查情况,写出专项普查报告,报省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月日——月日间,巩固普查及整改成果,迎接省检查组检查。

(二)检查方法:

1、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联合检查组要全面听取政府和煤炭企业的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突出重点,务求实效。联合检查组要深入矿山企业进行检查,掌握实情,取得实效。

3、解剖典型,深入分析。市、县联合检查组至少分别解剖二个煤炭资源回采率较好和不好(不合格)的矿山,深入分析,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

4、随机抽查,掌握实情。通过多种方式,随机对企业进行抽查,以便了解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5、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部门和企业,限期解决,切实做到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停产的一律停产,该处罚的一律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律追究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联合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联合检查,统一行动。

(二)对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依法查处。对开采中造成的煤炭资源损失、浪费以及破坏的,要依法严格进行处罚。

(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作用,利用各种形式宣传煤炭资源回采率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严重破坏、浪费煤炭资源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好的典型要予以宣传。

(四)各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写情况简报,向市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

九、有关政策界定

对于在此次检查中实际回采率定为“不合格”的和存在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档案不健全、不按规定的开采顺序开采、采易弃难、采厚弃薄、将可采储量弃而不采等问题的煤炭企业,由有关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资源破坏,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检查中发现其设计明显违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和煤炭设计规范的,依照《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生产矿井煤炭资源回采率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拒绝接受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执法检查、弄虚作假隐瞒矿山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执法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