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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精神,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对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主要任务:从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年完成加固、改造规划三年总工作量的30%,年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年完成三年总工作量的。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当地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和学龄人口变化等因素,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
2.统筹安排,均衡发展。整合项目和资金,把校舍安全工程与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校舍维修改造、农村寄宿制小学建设、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等专项工程结合起来,促进区域间、校际间办学条件均衡发展。
3.分级负责,分步实施。市本级重点负责对市属学校的排查、加固和改造,县区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学校的排查、加固和改造。在确保校舍安全工程全面展开的前提下,要确定优先顺序,分清轻重缓急。根据绝大多数区域属工程重点解决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实际,应优先解决好规模较大、寄宿学生较多学校校舍的加固改造。
4.严格标准,确保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建筑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以及重点类抗震设防标准(在一般建筑设防标准基础上提高一度)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中小学校舍的选址、勘察、设计建设和加固改造,确保安全、经济、实用和适用。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范围是全市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含初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根据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年底前撤并的学校不再加固改造。其工作步骤是:
(一)全面进行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力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含民办)现有校舍进行逐栋排查,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出具校舍安全排查报告。根据排查结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校舍逐栋鉴定,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凡是没有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的校舍,以及建筑管理基础资料缺漏严重、建设程序不合规范的校舍,都要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依据排查、鉴定结果,为每一栋校舍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基本安全情况,并据此研究和制订校舍安全工程规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年月底前,各县区和市直各学校要完成校舍的排查鉴定。年5月以后已经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市直学校的排查、鉴定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
(二)科学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按照优化中小学布局和结构的要求,制定校舍安全工程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与具体改造、加固方案。
年月底前,各县区要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以及本年度完成安全工程总量30%的要求,制订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并启动实施一批加固、改造工程项目;年月底前,要制订出校舍安全工程三年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各县区上述工程计划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后汇总报省审定。
(三)分步、分类实施中小学校舍改造。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需要重建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以及不具备加固条件的校舍要及时拆除,不再使用;坚持以抗震为主,综合防灾原则,严格执行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每项工程完工后,各县区、各学校要及时上报,市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工程项目组织检查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提出处理意见。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
工程资金实行省级统筹,市县负责,多渠道筹措,中央财政补助。各县区要根据工程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筹措落实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中央、省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补助工程量大、财力较为困难的县,其它县区工程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市财政视情况予以补助;市直学校所需资金由市政府负责;民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由主办者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多渠道筹措专项资金,积极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确保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进行。在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国家助学金本级分担资金落实的前提下,县区政府可从以下渠道筹措工程资金:(1)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改造资金;(2)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资金;(3)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调整学校的置换资金;(4)城建税用于教育事业资金;(5)按规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后的教育费附加;(6)年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调剂解决部分资金,、年本级预算安排的部分资金;(7)市、县(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来源渠道;(8)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凡捐赠校舍安全工程的,执行《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有关表彰奖励规定。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要加强工程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程资金的分配使用。工程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要建立工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加大对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
四、工程管理与监督
(一)实行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始终把工程质量放在首位。重建、迁建项目设计应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全、方便适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建筑安全标准,满足抗震设防和其他综合防灾要求。加固项目应当根据校舍鉴定报告和具体规范进行加固改造,提高房屋结构的抗震和综合防灾能力。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使用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在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方面,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二)建立工程监测和评估机制。各县区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要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进行监测,定期上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反映工程实施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保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运行;市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要组织专家对各县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资金落实到位和工作成效突出县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工程专项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公示制度,实施阳光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阳光操作,公开透明。全过程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将项目负责人、施工队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监理监督人员姓名等镌刻于项目标志牌上便于群众监督。工程实施方案、规划和年度计划、工程招投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竣工验收、预决算审计等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布。工程验收可吸收当地媒体、学生家长代表参加。
(四)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校舍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舍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涉及的校舍安全负管理责任。要强化工程安全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影响防灾能力致人伤亡的,或者忽视校舍安全隐患不履行改造职责造成校舍安全事故的,以及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强化政府领导。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政府统一组织,市、县级政府负责实施,充分发挥专业部门作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
县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健全本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结合本县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订本县区校舍安全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每一栋建筑的加固改造方案;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按有关规定减免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收费;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环节工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的培训,保证校舍安全工程进度和质量;保证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用地;对学校项目建设期间校舍的使用、管理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向上级报告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教育、建设、财政、发改、水利、国土、地震、安监、公安(消防)、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张家口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制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及项目规划;组织指导工程实施,协调解决工程实施中的相关问题,监督、检查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及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各司其职,合力攻坚。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拟定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工程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做好规划协调工作。督促检查校舍安全工程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工程全面验收。
建设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在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会同国土、地震、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监管,督促各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筑抗震设防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组织协调相关专业人员对校舍安全性能进行技术鉴定,指导校舍工程验收工作。
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落实好财政预算内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使用效益。
发改部门要将校舍安全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落实专项投资,按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监管;完善相关政策与标准,为校舍安全建设提供政策支持。
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给予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学校校舍排查鉴定中的地质灾害评估,负责提供学校中心点的经度、纬度和海拔高度。
地震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给予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学校校舍地震安全性评价。
水务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给予技术指导,具体负责学校所在地洪涝灾害性质的评估。
公安部门要配合建设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给予技术指导,由消防安全部门负责对学校校舍消防安全设施进行综合性评估。
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定期巡查,设立举报电话,调查处理工程中的违纪案件。
审计部门要配合监察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安监部门要配合监察部门负责校舍安全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具体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工程中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落实学校责任。各学校要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管理,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要加强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妥善处理好学生在校就学和生活问题,确保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