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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病传播迅猛,猪瘟是由猪瘟病毒引起的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烈性传染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高,对养猪业危害严重。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将此病列为A类动物疫病,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做好控制猪瘟疫情所需经费、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猪瘟疫情发生后,要做好统一指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按照“早、快、严、小”原则,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手段,进行快速应急处理,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危害,保障牧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县政府负责本县猪瘟紧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为切实做好对猪瘟疫情的应急控制和扑灭,促进牧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的分级及应急反应
本预案根据猪瘟发生的病畜数量、流行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猪瘟疫情划分为一般疫情、重大疫情和特别重大疫情三级,制定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控制应急措施。
(一)一般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般猪瘟疫情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局部乡镇零星发生,病畜和疫点数较少,或在边远、地广人稀地区局部流行。
一般疫情发生后,县牧业部门要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将疫情迅速逐级上报牧业部门,直至农业部。
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牧业、工商、卫生、财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扑灭疫情,切断传播途径,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重大猪瘟疫情是指县行政区域内有2个乡镇发生疫情,局部出现流行,并有继续扩大蔓延趋热;本县30日内疫点510个;本县30日内发病猪500--1000头;从县域外传入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因其它原因,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发生重大疫情时,县牧业部门要提出实施紧急预案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1疫情发生后,县牧业管理局当迅速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工作方案,报县政府,同时将疫情报市牧业管理局。
2县政府根据牧业管理局提供的疫情态势,要迅速确定应急措施和工作内容并组织实施,同时及时将紧急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牧业管理局,并抄报市人民政府。
3县政府根据疫情态势,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集人员、物资和资金,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4疫区内的乡镇政府应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干部群众,迅速控制疫情的发展蔓延。
5县政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可申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疫情控制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可申请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拨紧急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支援。
(三)特别重大猪瘟疫情的应急反应。
特别重大疫情是指短时间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30日内发生10个以上疫点;30日内病猪数超过1000头;从国外传和主猪瘟疫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
特别重大疫情发生后,立即上报疫情,县牧业管理局要迅速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本项预案的建议;报请县政府同意,启动本级应急预案。
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上级政府和业务部门要根据情况,资金、物资、技术上给予支持和帮助。
二、有关部门职责
(一)牧业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风险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组织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8建立疫情测报网,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
9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和战备疫苗;组织紧急防疫疫苗、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调配;负责安排紧急疫情处理所需的资金使用计划;
10紧急培训防疫人员,建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二)计划部门: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疫情处理、扑杀病畜补贴等专项储备物资所需资金。
(四)民政部门: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五)交通、铁路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六)公安部门:协助做好猪瘟疫区封锁、扑杀病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七)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的情况,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八)监察部门:配合牧业部门做好动物监督检查站监督检查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疫情监测和防范工作。
(十)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三、猪瘟疫情控制主要技术措施
(一)猪瘟诊断定性工作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或有条件的县级畜牧兽医中心站实验室进行。必要时,经两名或两名以上具有高级兽医师职称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临床诊断定性。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封锁疫区、通往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停止疫区内易感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交易活动,严禁病畜、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以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
(三)疫点内,对患猪瘟的病畜及同群畜应立即扑杀,并对病畜和同群畜扑杀后做无害化处理。
(四)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严格消毒。
(五)对疫区、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建立免疫带,以防疫区扩大蔓延。
(六)对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测。
四、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本县的猪瘟疫情控制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三)实施本预案过程中采取的各项措施均为强制性措施,涉及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对违反本预案规定,或执行预案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县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预案的分工和部门职责做好实施预案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