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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范围
县区域内的中小学生(包括中专、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
二、缴费标准
参保学生每人每学年度90元。
普通参保学生,每生每年个人缴费20元,各级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40省级财政补助18元,县级财政12元。
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每生每年个人缴费1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级财政补助21元,县级财政补助14元。
三、缴费办法
中小学校学生由县教育局组织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参保,由学校统一收费后交到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每年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期限为一个统筹有效期。
四、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学生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按照《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目录》中的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个人负担比例为10%目录外药品费用由个人自付,余额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学生住院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线标准以下费用由个人承担。最高支付限额为本缴费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累计不超过5万元。
中小学校学生因疾病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采取按照不同比例、分段累加的方式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
1.起付线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65%
2.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70%
3.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75%
4.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部分,补偿比例为80%
中小学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中小学校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50元(不含5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中小学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患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住院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含6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为80%
五、医疗管理
住院医疗保险实行首诊住院和转院登记制度。参保学生按分级、定点医疗的原则,首诊持学校证明到县级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县级医院治疗,首先需持学校证明到县医保中心登记备案,因病情需要转院的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然后到医保中心备案。没有办理转院登记手续的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不予补偿。
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休息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发生以外伤害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中心办理登记手续,门诊费用由个人垫付,持学校证明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志、诊断及有效票据到县医保中心报销。
六、费用结算
参保学生医疗费用实行据实结算的办法。参保学生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学生家长或学校代办人员持相关规定手续,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