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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体系
(一)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建立和完善电力行政执法责任制
县电力行政执法由县发改局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坚持政企分开,向社会公告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实行电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电力企业和各有关单位有义务配合电力行政执法单位开展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电网经营企业,对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维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等电力行政执法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电力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发改局应组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岗位责任制,将法定职责落实到每个岗位,做到职责分明、责任到人,并统一进行监督和考核,真正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二)严格电力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县发改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电力行政执法程序,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发改局应当组织听证。发改局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完善电力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县发改局应当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二、加大宣传,积极开展我县电力行政执法工作
(一)大力组织开展电力行政执法的宣传工作
县发改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和反窃电的宣传工作。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县电视台公告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内容、秩序和服务承诺。教育广大电力用户依法用电,树立“电是商品”破坏电力设施必罚”和“窃电有罪”意识,要选择一些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以形成强大的声势,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
(二)认真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1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许可事项。县发改局负责全县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审查批准和发放《供电营业许可证》电源技术改造、综合利用电源项目及接入电网工程的审查和验收;核发66KV及以上《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66KV以下《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的审批。
2县发改局要会同县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供电公司、县农电局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全县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同时消除电网安全隐患,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反规定种植的树木进行修剪、移栽或清除,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各种违章建筑依法进行治理、拆除,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作业。
3县发改局要检查督促电力企业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的防范工作,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和加强电力设施定期检测制度,确保安全用电,提高用电质量和效率。受理全县供用电单位、个人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报告或举报,并及时制止和查处。
(三)积极开展反窃电行政执法工作
1县发改局要依照《电力法》和省经济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会同县公安局、供电公司、农电局查处和打击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严格依法行政,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在对本供电营业区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时,必须持有发改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电检查工作单》供用电监督人员在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向用户出示《行政执法证》用户应配合检查,不得无故拒绝和阻挠。
2对电网企业报告的窃电案件,发改局应当在3日之内立案,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窃电案件调查报告,依法进行处理。
3县发改局要监督、规范电力企业的查处窃电行为,严厉打击内外勾结窃电等犯罪活动,同时要依法维护发、供、用电三方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好一般的供用电纠纷,特别是要妥善处理好涉及到群众利益的用电纠纷。
(四)合理规范电力设施安装市场
1为保证电力设施安装质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安装电力设施市场秩序,维护供用电双方合法权益,实行电力设施安装许可证制度,全县供电营业区范围内,凡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的单位,必须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其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核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从事电力设施安装、维修、试验作业。坚决杜绝无证作业,发改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2供电企业应按城乡建设或工业基地建设总体规划做好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区内进行电力设施安装时,应根据用户用电负荷要求,架设分支电力线路进入用户范围之内,并在用户用电范围之内或界面处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装置为产权分界处,即计量装置之前的电力设施产权属供电部门所有,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之后的电力设施产权属用户所有。供用电双方按权属分别承担资金和维护管理。
3工业园区(开发区)企业及其它县内重点企业的电力设施安装,应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同等条件下优先由供电部门电力安装单位安装。安装方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认真审核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并列出安装器材和工时费用清单,由用户交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将及时会同物价等部门对安装费用清单进行审核,确保科学公正、价格合理。
4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并在该受送电装置工程竣工后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5取得《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力安装单位,应在其营业场所公告安装程序、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切实做到公正、公开、合理。
三、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电力行政执法水平
为营造依法管电、办电、用电的法制环境,根据《电力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县发改局要立即组建县电力管理办公室,配备两名以上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同时从县公安部门抽调两名干警,从县供电公司、县农电局等电网经营企业中选定一批精通电力技术业务、具有丰富涉电管理工作经验的专家或技术人员组成我县电力行政执法队伍,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要给予预算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必要的执法经费,配齐取证设备。业务上接受省、市经委电力行政执法办公室的指导。县电力管理办公室要抓好电力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优化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结构,努力提高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专业水平和行政执法能力,以适应电力行政管理以及我县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用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