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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全区农村尽快步入小康社会。
二、基本政策
年粮食直补政策保持年粮食直补政策基本不变。为保证粮食直补资金用于农民备耕生产,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时间适当提前。
(一)粮食直补原则。
1补贴办法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2补贴兑现及时,严禁截留、挪用、集体代领,严禁抵扣任何款项。
3补贴政策公平、公正、公开。
(二)粮食直补范围。
以全区税费改革时已确认的计税面积、统计局统计年鉴中年播种面积资料中国有农场和各乡镇(街道)计税面积、年已确认的直补面积为依据进行补贴。依法征占、退耕还林(还草)耕地不发放粮食补贴。
(三)粮食直补资金兑付时间。
粮食直补资金从收到款项时开始兑付,原则上春播前兑付到农户。
三、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安排。
年,补贴资金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支付。
(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
粮食直补资金继续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设立粮食直补专账,对直补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街道)财政所在本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区财政向乡镇(街道)下拨粮食直补资金时,应向同级农发行出具拨款文件。
(三)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1拨付。
粮食直补资金由省(市)直接拨付到区,区拨付到乡镇(街道)国有农场粮食直补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到国有农场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所,由财政所兑付到国有农场及农工。
2发放。
直补资金发放由乡镇(街道)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通过农村信用社具体操作。乡镇(街道)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农户计税面积、农工承包合同面积(没有签订新的承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面积)编制直补资金花名册,张榜公布到村(社)分场,农户(农工)无异议后,将花名册抄送给农村信用社。按国家要求,今年统一由信用社打印存折,乡镇(街道)干部、农场财务部门人员要亲自将存折发放到农民、农工手中。农户、农工持存折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信用社领取直补资金,存折长期有效。严禁乡镇(街道)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直接发放现金。
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但转让双方另有商定的按商定意见办理。乡村机动地(纳税地,有税收发票)补贴补给现种粮户。
为方便资金兑付,农户直补资金测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乡镇(街道)财政所要分别建立直补台帐。
各地不准挤占、截留、挪用粮食直补资金;不准集体经济组织代领;不准抵扣各种欠款和贷款;不准抵顶村内“一事一议”筹资和其它经营服务性费用。
四、直补工作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政策,制定方案。利用多种形式,深入宣传粮食直补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并将政策宣传工作贯彻始终。
第二阶段培训人员,搞好测算。按照方案要求,认真搞好测算,将直补资金及时分解到乡镇(街道)
第三阶段及时兑现,抓好落实。各乡镇(街道)春播前将粮食直补资金全部兑现到户,各乡镇(街道)通过粮食直补软件将兑现情况及时汇总后上报。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搞好总结。对粮食直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并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检查。
五、组织领导及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粮食直补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加强领导,区里成立粮食直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确保粮食直补工作平稳推进。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也要进一步加强对直补工作的领导,建立建全组织机构,稳定和充实工作人员。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对本地粮食直补工作负全责。
(二)加大宣传和督查工作力度。粮食直补政策宣传要做到六到户”即补贴范围和依据宣传到户,补贴金额核定到户,粮食补贴申请表填写到户,补贴数额公布到户,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直补工作进展情况,组织督查组深入乡村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截留、挪用、抵扣直补资金的行为,财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进行查处。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建立信访处理反馈机制,组织信访快速处理工作队,对农民来电来访实行首问负责制、信访反馈制,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