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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加强对单位、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审计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是指:财政预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土地收益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交通建设基金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中央、省补助项目资金、国债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政府许诺还款的国内外借、贷款、融资等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依法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推销、供货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向市审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应当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财政、发改、建设等部门。
第五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进行决算审计,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依据审计结果料理最终工程竣工决算拨付款事项。
由财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决算审核批复,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竣工决算情况进行抽审。当审计结论与财务决算不一致时,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根据审计结论予以调整。
第七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报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部门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项目投资及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
㈡项目招投标、施工承包合同情况;
㈢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卦和现场签证情况;
㈣建设利息及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㈤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情况;
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市审计机关从工程开始施工时进行跟踪审计,对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采取定期或驻点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与资金管理方案》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扣除质保金局部后结清。因工程项目变卦和工程量变卦而产生的工程合同价款以外调整变化的资金,待市审计机关结算审计后支付。
第十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一条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相关专业知识受到限制等情形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市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市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对依法需要给予处置的应当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市审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演讲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四条鼓励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凡举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五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市审计机关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其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对有过错、过失的机构和人员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接受、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方案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