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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民族文化遗产,为抢救我市珍贵古籍。继承和弘扬优秀激进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及和谐社会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古籍维护工作的意见》府厅发〔〕78号)和省文化厅《全省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古籍维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我市古籍维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㈠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古籍维护工作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古籍维护制度,提高全社会的古籍维护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㈡基本方针。贯彻维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方针。坚持依法维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置古籍维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㈢主要任务和基本目标。十一五期间,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博物馆和教育、宗教、民族、文物等系统及民间的古籍收藏和维护状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古籍联合目录和古籍数字资源库;实行古籍分级维护,建立《珍贵古籍名录》依照全省古籍书库建设规范,争取至少一家古籍书库成为省级古籍维护单位加强古籍修复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维护专业人员。通过努力,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维护工作体系,使我市古籍得到全面维护。
二、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开展我市古籍维护工作
㈠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从年开始,用3年时间,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市博物馆,各图书馆、寺庙及民间所藏古籍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编目整理,并依据有关规范进行定级。
市文化局领导下,市图书馆负责全市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县、区图书馆及湖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教育、民宗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系统古籍普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市、县(区)图书馆统一开展普查登记工作。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图书馆进行登记、定级、著录。市图书馆负责汇总古籍普查效果,建立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全市统一的古籍目录。
㈡建立《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维护制度。统筹规划,加强对珍贵古籍的重点维护,并以此带动古籍维护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珍贵古籍名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对列入《珍贵古籍名录》古籍,收藏单位要依照有关要求,完善维护措施,切实做好维护工作。
㈢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市级古籍维护单位。依照全省古籍书库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平安措施,保证古籍平安。对古籍收藏量较大,善本较多,具备一定维护条件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为市级古籍维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
㈣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提高古籍修复水平。集中资金,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依照有关技术规范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三、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维护工作
㈠建立古籍维护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社科联、市博物馆、市图书馆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市古籍维护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依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维护工作。
㈡加大古籍维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外地区古籍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维护工作。
㈢加强古籍维护人才培养。各相关单位要制订规划,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维护人才。建立古籍修复机构资格准入与修复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培养一批技术精湛、素质较高的古籍修复和古籍研究人才。加强古籍维护工作人员的职培训和少数民族古籍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的培养。
㈣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有关部门要依法规范古籍市场流通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㈤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维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古籍维护工作宣传力度,普及维护知识,展示维护效果,培养公众的维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古籍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