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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整治娱乐场所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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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整治娱乐场所实施方案

第一条公共娱乐场所未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平安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保证公共平安。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棋牌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及时消除治安隐患。

不得为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平安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疏通;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装置可调光灯。

(三)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范围内装置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逾越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的规范核定。不得有隔挡物。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设置治安捍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捍卫人员。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捍卫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捍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

(二)吸食、注射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

(三)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

(四)制作、贩卖、传达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指导其治安捍卫机构和治安捍卫人员队伍建设。限期改正。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日内。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有不符合治安平安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出警。并为举报人失密。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

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

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赌博、、行为。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奖励。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

经营单位放任不论。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吸毒行为。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致使公民人身、财富和公共财富遭受损失的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采取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