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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黔商发〔2010〕117号)精神,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内容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政策
1.凡在我省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我省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家电以旧换新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每交售一台旧家电可以购买一台新家电。
(二)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待确定回收企业与拆解处理企业后,由省商务厅与财政厅等部门核定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二、操作流程
(一)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以招标方式确定家电销售企业和家电回收企业,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选取,报省政府后确定。
(二)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中标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开据国家统一制定的回收凭证;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销售和回收双中标的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办理补贴手续。
(三)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四)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五)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六)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组审核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三、对参与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旧家电回收企业管理
1.中标回收企业到原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后,到市再生资源协会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2.中标回收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及时按合理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3.中标回收企业应在政策实施期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报表报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二)新家电销售企业的确定和管理
1.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市商务局备案,加盟网点必须经市商务局的批准,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市商务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市商务局审核销售网点备案材料符合要求后,中标销售企业应向销售网点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备案材料一份,市商务局通知销售网店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在信息管理系统给予备案审核通过。
2.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财政厅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履约保证金,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杜绝乱涨价、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3.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购买人购买以旧换新的家电和普通购买同价。
4.中标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5.销售企业应在政策实施期的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报表报市商务和财政部门(信息系统完善后通过信息系统报送)。
(三)拆解处理企业的管理
1.政策实施期间,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2.拆解处理企业要签订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在省环保厅规定的时限内将废家电拆解处理完毕。
拆解处理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3.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4.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市环保局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5.市环保局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四、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1.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中标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中标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等信息。
2.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中标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中标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兑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
3.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
4.中标家电销售企业根据以旧换新销售情况定期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当地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当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家电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商务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垫付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1.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2.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中标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中标回收企业。
3.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组审核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运费补贴。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补贴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三)拆解处理补贴
1.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经省环保厅组织的审核组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新晨
2.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家电中标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3.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旧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处理补贴。要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4.市环境保护局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五、补贴资金拨付及清算
(一)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向区(市、县)财政部门下达的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按需求进度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所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二)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在政策实施期内的每年3月2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以便上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成立贵阳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如下:
组长:杨宇梁(市政府市长助理)
副组长:沈兵(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凌(市商务局副局长)
阮守光(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张毅(市环保局总工程师)
成员:程雁枚(市发改委总经济师)
唐振江(市工信委副主任)
王芹(市工商局副局长)
申晓方(市质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何汉荣(市物价局调研员)
谢学刚(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通过建立与中标回收企业、中标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二)部门职责: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中标回收和销售企业及网点的监管,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保障家电以旧换新顺利进行。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工作。
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标家电销售企业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环保、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并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市工信委应进一步做好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协调服务,以促进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
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级质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质量、能效标识、强制性认证、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辖区拆解处理企业监管,严厉打击以旧充新,非法拼装、组装家电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监督中标的家电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
七、监督管理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相关规定,有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