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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肃财经法纪,维护正常财经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全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09]9号)、洪办发[2009]6号文件以及南办发[200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决定在全乡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和纠正各种形式的“小金库”,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分口把关。建立“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统筹兼顾,整体推进。坚持把“小金库”治理工作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型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加强银行帐户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形成整体合力。
(三)依法依纪,宽严相济。坚持依法依纪办事,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宽处理,对重点检查出的“小金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处理。
(四)标本兼治,纠建并举。在坚决查处和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同时,更加重视治本、预防和制度建设,不断深化财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体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对象和范围
(一)专项治理对象
此次专项治理对象是我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范围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产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帐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8、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四、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1月下旬结束,主要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5日)
建立健全全乡“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等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推进治理“小金库”工作有条不紊开展。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至6月25日)
1、开展自查自纠。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自查,做到不走过长,全面覆盖,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纪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各部门(单位)对自查自纠情况完全负责。
2、按规定上报自查材料。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单位)按规定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分别经单位主要领导、分管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后,于6月10日连同自查自纠总结报告一并报送乡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发文成立)。
3、加强对自查工作的指导。为保证自查效果,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加强对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26日至10月25日)
1、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和对象。在自查基础上,县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重点检查单位,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是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
(1)执收、执法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体、卫生、交通、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食堂、培训中心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以前检查或日常管理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5)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6)自查自纠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2、改进重点检查方法。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等日常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3、落实重点检查力量。重点检查所需人员从乡纪检、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抽调。
4、及时报送重点检查材料。
(四)整改落实阶段(10月26日至11月10日)
1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处理到位。
2、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坚强监督管理,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五、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单位、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查发现“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治理活动开展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治理工作有序推进,成立黄马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乡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建立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工作机制,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多层次、多形式、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见、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公开曝光。
(三)建立举报制度。乡“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举办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电话:5022800),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要着落。要认真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国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励最高金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强化工作督查。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乡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将派出督察组,分赴各单位、各部门进行督查,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督办典型案件,验收治理效果,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不认真以及拒绝接受重点检查的部门,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附件:
1、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黄马乡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自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