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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办法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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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办法实施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办理手续;缴费标准和办法;个人账户资金和计息办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保险制度的衔接;个人账户继承;其他;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登记参保手续、填写参保资料、审核汇总、复录、新农保年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以家庭为单位、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新农保待遇、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手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乡、信息系统数据库对比、帐户继承、其他情况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农保”)顺利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0**〕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办理手续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以家庭为单位(父母、儿子、儿媳、养老女婿及配偶)到村(居)委会办理登记参保手续。续保时持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村(居)委会办理续缴手续。

(二)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收缴保险费,填写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证、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携“二表一证一册”和养老保险费,在填表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填写缴费汇总表,为参保人员核发缴费证,登记该次缴费记录,将资金上缴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保中心”)指定账户,并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相关材料在信息录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交市农保中心审批。

(四)市农保中心负责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花名册“三表一册”和银行缴款单,确认无误后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进行复录,为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统一开具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根据审核结果,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单通过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下发给领取人,按月发放待遇。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一)新农保年缴费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档次缴费。试点期间,市财政为参保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15元。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缴纳5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5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每人每年100元,个人不缴费,其保险费由市、乡财政按各承担一半的原则全额补助,财政补贴全额计入个人账户。

(二)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缴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缴费年度。以家庭为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收缴,每年的缴费时间为7月1日至8月31日。

三、个人账户资金和计息办法

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其他收入及利息。

个人账户在存储期内参照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年内以单利计息,逐年按储存额以复利计息。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且符合参加新农保条件的家庭成员,按规定参保缴费,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本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人员,不缴费可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

2.本办法施行之日,已满45周岁人员,满60周岁前按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满60周岁前未按年度缴费的,向后顺延缴费至相差年限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多延长5年。

3.本办法实施时,未满45周岁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向后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最多延长5年。

4.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

(二)新农保待遇

1.按月享受的新农保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即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办法

新农保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139个月)。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每人每月55元,由财政全额补贴。年满60周岁、缴费超过15年,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

2.一次性养老待遇。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缴费和利息。

3.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和低保费(满60周岁以上)等待遇的,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三)领取新农保待遇的手续

1.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劳动保障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不符合按月领取新农保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2.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将参保人员的缴费证、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和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核结束、录入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交到市农保中心。

3.市农保中心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批,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通过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单发放给领取人,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60周岁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通过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发放给参保人。

4.市农保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农保中心编制的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并一次性向新农保支出户拨付3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五、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市农保中心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迁入地的新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根据本人自愿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待条件具备时转移,也可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乡(镇、区)之间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财政补贴、集体补助、其它补助和利息并入新农保基金。

六、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参加新农保后,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本人向市农保中心提出申请,市农保中心核实后,将其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市社保中心,市社保中心将其转移的资金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居民,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到市社保中心为其办理转移手续。市社保中心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划转到市农保中心,市农保中心按照新农保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未达到领取年龄的,应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达到领取年龄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三)市农保中心每月将新农保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保中心信息系统数据库对比,及时了解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是否享受新农保待遇和遗属补助等。

七、个人账户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居)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市农保中心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农保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财政补贴外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继承手续。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参照上条标准支付丧葬费。

八、其他

(一)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任何人以伪造证件、隐瞒死亡时间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农保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农保待遇。

(三)本实施方案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