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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内容与分担办法
第三条继续调整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基本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中学生3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区级财政承担。各中心学校、中学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
第四条继续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提高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第五条从**年秋季将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第六条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255元/生.年,农村初中37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七条城区(岩寺中心校、**一中、**二中)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分担办法。具体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和负担比例由省、区承担。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整体推进,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计[**]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省、市、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第三章范围对象
第八条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第九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区就读的,学生统计为“城市”的,人随学籍走,执行所在城区同等政策。
第十条享受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区教科文委要积极适应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区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区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确保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三条中央和省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通过区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区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区教科文委在安排使用义务教育补助资金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第十五条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加强循环使用教科书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中小学预算编制,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逐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必须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方案由区教科文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方案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