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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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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此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指集体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发证工作;**年6月30日前完成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年12月31日前完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

二、基本要求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等规定执行。采取“组由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统一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保管。证书原件由乡镇国土所保管。本次发证要充分利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和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以行政村为权属单位对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要以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为权属单位确权发证。对于村改居后的社区,人均农用地低于0.3亩的,该社区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发证是本次发证的重点和难点。宅基地是指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1.本次宅基地发证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发证成果,并对原有的成果按统一的要求进行核查和审验。凡原登记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发证结果继续有效,直接换发新证;凡原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换发新证;凡原登记内容全部发生变化或登记客体灭失的,应申请重新登记或按规定进行注销登记。

2.本次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要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标准是: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对原有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的有关规定处理后,可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登记。其实际使用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者现有房屋拆迁、改造、翻建、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4)农村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时间以村民委员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的证明为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除因退休回原籍定居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需进行村庄整体迁移的;

(9)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4.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的未经批准违法使用的农村宅基地按以下办法处理:

(1)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所建房屋不符合村镇规划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符合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上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对经教育承认错误的,且主动赔偿因其行为造成损失的(按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计算损失),可予补办宅基地审批手续。区国土局要积极争取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补办农村宅基地审批手续。其中以拆旧建新或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的,既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又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政府审查,报区规划分局审查后可直接报区国土局审核并报区政府审批。

(3)农民新村用地需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4)对无权批准或者违反批准程序批准占用的宅基地,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批准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5)在本方案实施后严禁出现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兴建住宅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区规划分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区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工作与农村宅基地发证工作同步进行,发证要求与宅基地发证相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的收费参照一般的登记发证费用收取办法执行。

三、方法步骤

(一)准备阶段(**年10月15日—11月20日)

1.组织领导。成立“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各部门的工作,解决土地登记中遇到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和政策问题。各乡镇是全区农村土地登记确权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主要负责资料收集、地籍调查、权属调整、权属审核、宅基地审查和组织各村权属界线的指界等工作。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指定专人负责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协助开展宣传、资料收集、审核等工作。

地籍测绘委托具有地籍测绘资质的测绘部门承担。

2.资料准备。包括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各类土地登记表格、卡片、档案袋、档案盒的准备。

3.工作经费准备。严格执行**省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收费标准,即每宗土地只收取工本费5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其它建设用地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通过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收费增加农民的经济负担,所需经费全部列入财政预算。在本次农村集体土地发证过程中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本次登记工作支出。并对发证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据实核报。通过土地清理中收取的各项规费必须统一使用区财政统一下发的收费票据,并将全部费用缴入区财政用于核拨土地登记工作经费,区财政可按各个乡镇收费数优先列支区财政核拨的发证工作经费,节余部分用于弥补领导组办公室和所在乡镇的工作经费。

4.宣传准备。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试点阶段(**年11月21日—12月21日)

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工作试点放在潜口镇和富溪乡,两个乡镇要分别在**年11月底前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完成至少1到2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农村所有权确权发证工作试点工作放在潜口镇,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全镇的所有权发证试点工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试点工作与农村宅基地确权发证试点工作同步开展。

(三)全面实施阶段(**年12月22日—**年12月31日)

各乡镇在试点的基础上按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工作。其中农村所有权发证工作要在**年1月31日前完成。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1日—1月30日)

按省、市要求,在全区集体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迎接检查组对我区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发证重要意义,广泛利用标语、会议、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全区登记发证工作。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登记发证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组织,主要领导要亲自领导,亲自过问,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做好本乡镇的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改进作风,提高效率。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为农民群众办理登记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依托乡镇政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收件窗口,方便群众办理申请登记。对原已发证的部分,要充分利用原有材料,加快办理登记发证,不得以各种理由扣留、延缓发放证书。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收费标准,不得通过登记发证增加农民负担。

(四)严格程序,规范操作。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规定程序,稳妥有序进行。要认真开展摸底登记工作,申请报件要做到权属来源合法、资料齐全,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经依法处理后方可申请登记发证。要加强登记发证资料的管理,确保发证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