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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就业和就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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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就业和就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生活、保岗位、促就业的基本功能,扎实推进“稳定一批岗位、新增一批岗位、购买一批岗位(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就业容量、稳定员工队伍,重点解决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失地农民的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形势稳定。

(一)稳定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一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恢复有望的;

二是已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且没有批量裁员的;

三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四是用工规模在50人以上的。

具体补助标准为:对用工规模在50-1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用工规模在100-200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5万元;对用工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财务报表(**年度、**年9月起至申报上月)、不裁员承诺书、稳定就业岗位已采取的具体措施及稳定就业岗位数量、人员花名册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二)新增一批岗位。对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一是企业努力扩大生产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二是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三是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年新增劳动用工并签订一年及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年新增就业岗位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三)购买一批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购买公益性岗位1000个,重点解决城镇“4050”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通过下达指标、一次性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方式,将任务分解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区县,确保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新增就业困难人员1000人实现就业。

享受该项政策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是当年新增的;

二是新增就业岗位安置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一年及一年以上;

三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具体补助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市直(含**风景区)及屯溪区150元/人月;其他区县级补助126元/人月。其中:20%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10%由各级财政安排。

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就业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劳动用工登记证、**年新增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和相关凭证后,由所在地就业办组织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审核批准发放。

(四)经费来源:稳定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补助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列支,区县不足的,市里给予补助。

(五)工作落实:该项工作由市就业办牵头,劳动保障、财政、经委等部门指定专人,在接到企业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具体负责该项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就医工作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等城乡困难群众,在享受新农合和城市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困难家庭对象再予以一次性就医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对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重点优抚对象且医疗费用年支出3-5万元的,按每人3000元补助;年支出5万元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补助。住院医疗费用以指定就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费用票据为审核审批依据。

(二)补助办法: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凡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且已享受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额的城乡困难群众,由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县民政部门严格把关,经公示无异议后审批,通过打卡发放。审批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市民政部门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三)经费来源。补贴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按5.5:4.5分担。就医补贴资金实行封闭管理,设立专户。此项就医补助不得与已实施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相冲抵或替代。

三、进一步做好就学工作

凡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习且家庭生活困难、学习认真刻苦的学生(重点是城乡特困家庭学生),经个人申请(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班级评议、学校推荐及公示,并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批准,给予每人每年1000元的补助。

补助名额由市教育局分解到各相关区县和市直学校。补助款由相关学校造册,经市、区县两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下拨学校,由受补助学生签领。

四、办理期限

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自企业(用人单位)、个人申报之日起至**年底。

五、加强对“三就”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履行职能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用于“三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三就”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对享受各项补贴政策到人、到企业(单位)的名单严格审核把关,防止挪用、截留、造假、套取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教育、财政、经委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要明确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实行政务公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本地“三就”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享受补助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三就”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缴所有补贴资金;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玩忽职守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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