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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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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干部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实行开发区、街道、区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方案》精神,更好地全面完成街道各项工作任务,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在机关干部中实行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特制定本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对象

街道正式机关干部

二、考核原则

1、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发放挂钩原则。

2、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

3、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4、主管领导与分管科室的机关干部考核结果同步相关原则。

5、科(室、所)长(或负责人)、科员、科室综合考核原则。

三、考核内容

1、科室业务工作(考核内容,分数及责任承担人)。

区委各部门考核分数:380分

(1)纪检监察工作(70分)

(2)组织工作(70分)

(3)宣传工作(50分)

(4)精神文明工作(30分)

(5)综治工作(15分)

(6)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15分)

(7)人大工作(25分)

(8)政协工作(25分)

(9)区委信息保密工作(10分)

(10)工会工作(10分)

(11)妇女工作(10分)

(12)共青团工作(10分)

(13)统战工作(10分)

(14)科协工作(10分)

(15)人武工作(10分)

(16)档案工作(10分)

政府各部门考核分数:580分

(1)财政税收工作(财政收入组织工作、区域税源经济管理工作、财政财务基础工作)(100分)

(2)固定资产投资、重点项目工作(60分)

(3)招商引资工作(50分)

(4)民营经济与经贸工作(40分)

(5)城市管理工作(30分)

(6)劳动再就业工作(安排就业人数)(30分)

(7)社区建设工作(30分)

(8)政府综合工作(市长公开电话、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政务信息、政务效能)(25分)

(9)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20分)

(10)信访工作(20分)

(11)爱国卫生工作(20分)

(12)安全生产工作(20分)

(13)民政与优抚工作(15分)

(14)特色街路建设工作(15分)

(15)司法工作(15分)

(16)文化体育工作(10分)

(17)统计工作(10分)

(18)科技工作(10分)

(19)审计工作(10分)

(20)公务员管理考核工作(10分)

(21)社区教育工作(10分)

(22)残联工作(10分)

(23)老龄工作(10分)

(24)环保工作(10分)

区目标考核办公室综合评定工作:40分

2、科室建设(包括理论学习、卫生评比、出勤情况、参加会议、食堂用餐、信息报送、大厅工作人员表现、五型机关建设及内部团结、有无违法违纪人员、工作笔记和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等)。

3、中心工作(包括招商引资、运动会、创城等全局性工作)。

4、群众满意度(科室服务情况,居民投诉,信访,市区长电话办理情况)。

四、考核办法

1、考核的四项内容总分为1000分,其中科室业务工作占90%,科室建设占4%,参与中心工作占3%,群众满意度占3%。

2、科室业务工作以区千分制考核结果为准。

3、科室建设、中心工作、群众满意度由考核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并负责考评。

五、奖罚原则

1、被扣分的,负责该项工作的机关干部、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要扣除各自对应分值的奖金。

2、被部门加分的,负责该项工作的机关干部、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增加各自对应分值的奖金。

3、以党委政府各义颁发的综合加分项目,科(室、所)长(或负责人)主管领导分别增加各自对应分值的奖金,科员减半增加对应分值的奖金。

4、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增加分数的分值为每分20元人民币,其余分值按区明确的标准执行。

5、加减分及一票否决的标准执行区[**]10号文件规定标准,其中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实施方案规定为准。

六、奖罚标准

1、凡在区、市、省、国家会议上介绍经验、并在全区千分制考核中获得加分的,负责该项工作的机关干部、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均分别加2、5、10、30分;同一工作加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2、凡区、市、省、国家召开现场会、并在全区千分制考核中获得加分的,负责该项工作的机关干部、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均分别加3、5、20、40分;同一工作加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3、凡在区、市、省、国家获得单项工作(以部门命名评定的)各类先进、并在全区千分制考核中获得加分的,负责该项工作的机关干部、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均分别加3、5、10、20分;在区、市、省、国家级各类综合工作中(党委、政府名义评定的)获得先进、并在全区千分制考核中获得加分的,分管领导和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分别加5、10、20、40分,科员减半加分。同时获得区、市、省、国家级先进奖励的同一荣誉加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4、由于科室能动作用,科室在全区综合工作评比中被评为

一、

二、三名的给科室加15分、10分、5分,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加10分、8分、6分。

5、由于科室的能动作用,街道、科室的先进经验、工作创新、典型人物等被报纸、电台、电视台、市级以上刊物报导的,每条给相关科室加5分;在区《信息快递》中的信息报道,党办每年必须有20条,其他科室每月向党办报送一条信息,并保证有一条被采用,在此基础上每超额一条信息报道给相关科室加1分。(重复报导不再加分)

6、由于科室工作失误,街道受到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扣罚科室20分,扣罚科(室、所)长(或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各10分。

7、科室在全区综合评比中街道处于后三名的,按从后往前顺序扣相关科室15分、10分、5分,扣相关科(室、所)长(或负责人)10分、8分、6分。

8、由于科室工作失误引起群众上访告状且事实证明上告者有理的,扣罚该科室20分。扣科(室、所)长(或负责人)10分,直接责任人10分。

9、在事关办事处全局工作发展中,科室完成工作任务不好的,要视情况扣分。

10、获总分前三名的科室被评为先进科室,第一名的科室,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奖15分,科员奖10分;第二名的科室,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奖10分,科员奖6分;第三名的科室,科(室、所)长(或负责人)奖5分,科员奖3分。

11、全口径税收完成区制定的奋斗目标,给财经指导科科长加20分,科员加10分。

12、固定资产投资每超1000万元,给分管领导和企业办负责人加2分,具体分管科员加1分。

七、关于考核的有关规定

1、领导、考核办在考核打分时,必须评出差别,原则上不能都打满分,否则重评。考核打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综合减分最低分为0.5分。

2、退休、预退人员不参加岗位考核,其年度奖金按区文件规定执行。

3、在岗副处员奖金执行实职正科长标准。〔区正科级干部千分制考核奖金6000元〕

4、在岗实职副科长和科室负责人奖金标准为正科长和科员的平均数。〔区科级以下干部千分制考核奖金5000元〕

5、有分管科室的副职领导,以区千分制考核综合打分形成的奖金为基础,其奖金额与所分管科室在千分制考核中的加减分挂钩。此项不包括两个派出所所长。

6、科室在街道综合得分排名后三位的,科长(科室负责人)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科员在考核中被扣除10%以上分数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7、个人有下列情况,不发或减发奖金。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一周,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5天的工作人员不得奖金。

(2)当年受党内(行政)处分的,酌情扣除部分奖金,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不得奖金。

(3)当年因病、事假不在岗的工作人员按月累计扣发奖金(按规定享有探亲假、婚育假、有薪假、工伤假的工作人员休假期间不影响奖金发放)。

8、党政主要领导以朝阳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为准。

9、对考核中存在争议的地方,由考核领导小组裁定。

八、几点要求:

1、各科室机关干部要高度重视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制考核工作,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努力做好自己承担的岗位职责。

2、考核办公室制定详细具体的考核细则,加强平时考核工作,加强考核资料积累,加强考核工作调度和督查,加强与区考核办衔接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