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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求职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进一步构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进(返)城务工就业环境。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自2014年2月17日至3月21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和任务
专项行动的目标是: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用工监管,严厉打击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专项行动,有效净化和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体系,为促进更加充分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整顿违规经营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活动、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行为,依法严惩“黑中介”、“黑工厂”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中保持打击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即违法事实没有查清不放过,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不放过,涉案嫌疑人没有归案不放过。
二、清理整顿范围和对象
(一)清理整顿范围。本次行动以城乡结合部、企业密集区域、流动人口集散地,职业中介机构聚集地和自发形成的人力资源市场为重点区域,同时兼顾其他地区和场所。
(二)清理整顿对象。
1.打击对象: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的;以职业中介为名,拐骗妇女或未成年人的;以职业中介为名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2.取缔对象: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且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取得《职业中介许可证》《苏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扰乱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秩序的。
3.整顿对象: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在职业中介或者招工时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职业中介机构提供不成功的职业中介服务但还向劳动者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以招工名义扰乱城市环境秩序的。
三、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自2014年2月17日至3月21日,分为宣传排查、集中专项行动、巩固提高三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4年2月17日至2月24日为宣传排查阶段。营造舆论氛围,区劳动监察大队联合相关部门在南门、北门汽车站开展集中宣传日活动;通过监察网格化及社区宣传栏进行法制宣传。区劳动监察大队充分利用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的优势,由劳动监察协理员对网格内职业中介机构情况进行排摸,全面掌握辖区内的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分布实情,为有效开展集中专项行动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阶段:2014年2月25日至3月17日为集中专项行动阶段。期间进行2次联合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时间于行动前1天通知相关行动单位,集中地点为西环路3068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社、公安、工商、市容市政组成联合检查组,根据前期踩点、摸底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对非法职业(人才)中介机构进行多轮次实地检查治理。联合检查组由2-4名劳动监察员、2名公安民警、2名工商执法人员、2名城管执法人员组成。现场指挥由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担任。
第三阶段:2014年3月18日至3月21日为巩固提高阶段。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介入处理涉及非法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监察中队对前期打击对象进行效果跟踪。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1.参加检查人员一律着制式着装,检查时出具执法证件。
2.劳动监察员对从事非法职业(人才)中介机构原则上当场予以取缔、处理或者处罚;对查实存在违法行为、具有法人资质的职介(人才)机构立案调查处理。
3.工商执法人员对无《营业执照》或有《营业执照》但无《职业介绍许可证》《苏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按工商管理法规处罚或处理。
4.公安民警对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检查活动中各检查人员注意人身安全,相互配合、互相策应,检查人员要服从调度,统一行动。
6.每周四下午上报专项行动的阶段性工作情况和报表。
7.检查结束后,对出租房屋给从事非法中介活动的房东,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进行规范或处理。
8.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安排检查用汽车各1辆。检查车辆排序及人员安排:
第一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执法车),乘坐劳动监察执法人员2-4名。
第二辆:市容市政管理局(车辆待定),乘坐工商执法人员2名、城管执法人员2名。
第三辆:公安分局(车辆待定),公安民警2名。
每次行动前,请各执法车辆驾驶员将本人手机号码报联合执法行动现场指挥(劳动监察负责人)。
9.检查中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填报《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统计表》,并按规定于每周四下午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和报表。3月21日前上报专项活动情况总结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