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城市市容市貌集中清理方案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决定,从8月初开始,大干150天,集中力量实施好包括城市建设战役在内的“五大战役”,在跨越发展上取得突破。为使辖区面貌取得明显改观,环境有明显改善,景观有较大提升,管理得到加强,按照市、区城市建设战役的部署,在街道辖区主干道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综合集中整治活动。为扎实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按照“城市建设战役”的部署,从8月初开始,大干90天,集中力量打好城区市容市貌整治的战斗,在跨越发展上取得突破。打好城市建设战役,就是要以城市中心区域为核心,以城市主干道及沿路两侧景观整治和重要公园、广场周边为重点,本着以人为本,塑造精品、体现特色的原则,根据市、区整治任务的分工,紫云街道主要承担辖区内涉及的滨江路、解放路、八一路主干道及沿路两侧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的拆除,防盗网和空调外挂的整治工作。综合整治坚持市区一体,部门配合攻坚,强化街居主体,力争取得实效,使辖区面貌有较大改观,让居民切实得到实惠。
工作目标
根据市、区“城市建设战役”的部署,整治任务从8月初开始,大干90天,集中力量对部份主干道及沿路两侧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的拆除,对防盗网和空调外挂,餐饮业油烟对街排放的的整治。具体路段:1、滨江路(从烟草公司大楼至激情广场);2、解放路(从激情广场到市政府环岛);3、八一路(从建设巷口至市供排水公司)。
时间安排
1、筹备工作阶段(2010年8月11日至8月12日)
(1)成立紫云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制定紫云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
治工作方案,整治任务的分解落实。
(3)召开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会议。
2、宣传发动阶段(8月11日至20日)
(1)街、居召开辖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及居民会议,宣传城市建设战役的目的、意义、要求。
(2)街、居向整治范围内的全体居民派送《致居(村)民朋友的一封信》,开展入户宣传;并充分运用宣传栏、黑板报、标语、简报、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营造整治活动良好的浓厚氛围。
(3)根据市、区指挥部的要求,对整治范围内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防盗网和空调外挂、餐饮业油烟对街排放等,街居要主动与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共同配合,进行调查、摸底、造册,明确业主的详细情况,建立台账。
3、调查界定阶段(2010年8月12日至25日)
(1)街居积极协调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相关整治项目进行认真调查、确认,提出整改意见。
(2)针对违章情况,由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及时下达违章整改通知书。
(3)在市、区有关职能部门调查界定的基础上,街居和有关部门到现场确认。
4、违章自纠阶段(2010年8月20日至9月5日)
(1)对省、市、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市、区城市建设战役指挥部的要求,由有关职能部门送达违章自纠整改通知书,督促业主单位自行整改。
(2)城市居民的违章广告牌、建筑物、防盗网和空调外挂、餐饮业油烟对街排放等,有关部门与街居共同送达违章自纠整改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整治或拆除。
5、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9月6日至10月31日)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自行整治或拆除的单位和个人,相应监管部门采取强硬措施进行处罚,由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整治办公室组织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带领专业人员对违章广告牌、建筑物进行拆除,对违章的防盗网和空调外挂进行整治,确保城市建设战役目标的实现。
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执行整治、拆除的违章户,由街居和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共同配合,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6、督查初检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
集中整治结束,街道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对照整治的标准要求,对整治范围进行督查,对整治不到位的地点和项目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到位达标;并做好迎接市、区检查验收工作。
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紫云街道“城市建设战役”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张翔主任担任组长,相关班子成员、职能站办所负责人、社区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人员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2、强化协调配合。各社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要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共同打好攻坚战,确保街道承担的景观整治任务按时完成。
3、加强检查督促。落实“逐月考核”和“10天一报”制度,确保市容市貌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通过简报、通报、电视、网络等形式,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跟踪报道。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对领导不重视、工作失职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营造比学比超的良好氛围。
4、与文明单位考评挂钩。在整治活动中,对工作不力的市、区有关职能部门在文明单位评选中街道将建议酌情给予扣分,直至取消参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