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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烟尘排放集中整治工作,切实改善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内容及指标》等有关规定及省、市改善生态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开展烟尘排放集中整治工作,并制定本方案。
整治范围
县城外环路以内及可视区范围内的所有燃煤工业窑炉、锅炉,采暖、洗浴燃煤锅炉,茶炉以及餐饮服务业炉灶等。
整治要求
(一)整治范围内所有1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国家规定的高效脱硫除尘设施或采用天然气等清洁燃料。已经安装湿式脱硫除尘设施的单位或企业,要加强日常维护,确保正常运行、排放达标,一律不得闲置防污设施。
(二)对所有1吨以下的立式锅炉要强制淘汰到位;对1吨以下的卧式锅炉烟尘排放不达标的,必须采用无烟低硫煤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降低烟尘排放量。各锅炉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不得私自采购燃煤;燃煤锅炉的操作人员必须参加司炉工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各锅炉使用单位要于2012年11月15日前到县环保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三)整治范围内的餐饮服务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炊事炉灶一律不得使用原煤散烧,要全部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清洁燃料。
(四)所有使用燃煤锅炉、窑炉、茶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日常检修维护并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今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窑炉、茶炉等,必须经县环保部门监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凡未按上述要求落实整改的,一律不得使用。否则,依法从严处罚。对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规定,处5万元以下罚款。
工作步骤
(一)自查整改阶段(10月31日至11月15日)。各锅炉使用单位及企业要严格按照整治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制定自查整改计划,确保11月15日前完成自查整改。
(二)检查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由县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乡镇及部门配合,对列入整改范围的所有锅炉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完成整治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准予生产或使用;未完成整治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生产或使用。
责任分工
(一)各锅炉使用单位及各家属院所属单位是烟尘治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加大投入,加快整治进度,确保烟尘达标排放。
(二)县环保部门负责提供锅炉烟尘治理的相关技术服务,加强整治督查。同时,严格把关,督促所有新、改、扩建锅炉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对违法超标排污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县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对煤炭集中采购进行把关,确保符合低硫、低烟等质量标准。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烟尘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烟尘排放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张双牛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科员张学光、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担任,成员由县监察、城管、公安、供电等部门和相关乡镇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姜树立兼任。
(二)强化宣传。县广播电视台、《今日》等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烟尘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狠抓正反典型,尤其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拒不治理的单位进行曝光,在全县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督查。自11月16日起,县政府将组织县环保、监察、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督查,对未落实整治措施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对私自起用锅炉、烟尘超标排放的,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