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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实现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从2011年3月15日至6月20日,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年度普查。实施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围绕“改善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和发展社会服务”目标,通过普查清理使城乡低保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普查清理时间
全县范围内农村低保对象普查清理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4月15日,城镇低保户清理整顿时间为:2011年3月15日至6月20日。
普查清理内容
(一)农村低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低保户已死亡;低保户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低保线;低保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抚养人具有赡、抚养能力;村两委干部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低保的。
在农村低保普查中有以下情况的填写如下表格:村两委干部家中生活确实困难的,需填写表4;低保户家庭成员死亡后,家中仍然十分困难,需变更户主的,需填写表3;低保边缘困难户需纳入的,需填写表2;取消和死亡的,需填写表1;在低保户中无任何收入的,需填写表5。
(二)城镇低保对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清退:
低保户家庭成员已死亡;低保户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保障线;低保家庭成员户籍迁出本县或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外居住半年以上,并且不能提供其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活困难证明;低保家庭成员已办理退休手续;低保户子女就学造成家庭困难纳入低保,现子女毕业已就业;低保户一方下岗并失业但其配偶在行政、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收入且明显超出低保线;低保家庭成员中有经商、开店、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其家庭收入明显高于低保标准;低保家庭成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抚养人具有赡、抚养能力;低保家庭有高级小汽车和商业用房,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当地消费水平;低保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外打工的或子女在国外就读。
时间安排和工作方法
(一)分三个阶段对全县农村低保进行普查。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3月15日—3月16日),各乡镇(处)、各村要运用广播、板报、张贴等多种形式对此次农村低保普查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普查阶段(3月17日—3月27日),由各乡镇(处)民政所长牵头,会同村评议小组逐户逐人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并按要求完善各项手续。
第三阶段:公开形式和方法(3月28日—4月15日),各乡镇(处)一律在村政务公开栏内醒目的地方公示。公示后,照片报民政局备案。
(二)分三个阶段对全县城镇低保对象进行核查。
第一阶段:宣传阶段(3月15日—3月20日),各乡镇(处)、各村、各社区要运用广播、板报、张贴等多种形式对此次城镇低保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3月21日—6月15日),由各乡镇(处)分管领导和各社区书记、主任牵头,会同民政局逐户逐人共同审查,同时做好分类施保工作,并重新建立完整档案,做到一户一档。
第三阶段:公示阶段(6月16日—6月20日),各乡镇(处)、各社区于6月16日至6月20日在政务公开栏内醒目的地方进行公示。
核查方法:城镇低保对象夫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持以下手续到所住社区或乡镇进行核查、填表,(以下证件要求带原件及一式两份复印件)。
1、家庭成员户口本及身份证;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结婚证(单亲家庭带离婚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4、30岁以下的提供残疾证及大病住院病历(县级以上)。
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人员多,涉及面广,关系到稳定大局,各乡镇(处)要提高认识,站在保稳定的高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成立工作小组,责成政策性强、工作能力强、秉公办事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2、要加大低保工作动态下的管理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举报力度,使低保工作更加阳光,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3、要进一步加强低保对象的公开透明工作,公开透明是做好低保工作的重要前提,必须阳光操作,真正做到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困。
4、按照文件规定村“两委”干部不按政策要求办理的,属于关系保、人情保的,要严肃查处,对不按政策要求办理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5、各乡镇(处)要按规定时间报各种材料、表格,对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及时上报的,视为不合格,自动放弃,取消低保待遇,责任由乡镇(处)负责。
6、此次清理整顿、普查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民政局、监察局对农村低保普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核查不认真,出现和存在问题的乡镇(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