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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停业清理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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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煤矿停业清理方案

根据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联合下发、省财政厅和省国土厅联合下发、市政府办公室承市、市安委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和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小建大、重组一批、关闭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大煤矿关闭力度,认真做好补偿资金拨付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煤矿关闭任务,推动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顺利完成。

关闭范围

省安监局、省安委办于2010年、2011年,两批公告我县关闭的小煤矿8处(关闭名单附后)。

关闭标准

严格按照省安委办《关于迅速将已经公告关闭小煤矿关闭到位的通知》和市安委会《关于对小煤矿实施关闭工作的通知》要求,达到下列关闭标准:

(一)吊销相关证照;

(二)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三)不留设备。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和供电、讯线路;

(四)不留房屋。拆毁地面井口房、绞车房、通风机房等建筑物;

(五)充填毁闭井筒。炸毁、填实矿井井筒,混凝土封闭井口、平整场地;

(六)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十一”节前,县政府领导赴相关产煤乡镇和煤矿企业,对煤矿关闭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县财政局将关闭煤矿补偿资金筹措到位,存入财政专门账户;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清理关闭矿井的风险抵押金,确保能够足额返还;县国土资源局协商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尽快返还关闭煤矿采矿权价款。

(二)第二阶段:小煤矿实施关闭阶段(10月8日至10月13日)。县政府抽调安监、国土、公安、供电、工商等部门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督促关闭煤矿所属相关乡镇政府,按照关闭标准,逐矿确定关闭时间、具体程序、相关措施,对已公告关闭的小煤矿逐一关闭到位,确保关闭工作的安全稳定。

(三)第三阶段:小煤矿关闭验收阶段(10月13日至10月15日)。小煤矿关闭完成后,县政府组织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移交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同时,向市政府申请验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我县小煤矿关闭工作进行验收。

(四)第四阶段:补偿资金拨付阶段(10月16日至10月18日)。经市政府验收合格的关闭煤矿,县政府责成财政部门在3天内将关闭煤矿补偿资金全部拨付被关闭煤矿账户,安全监管部门将风险抵押金返还关闭煤矿。

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小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小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安监、国土、公安、财政、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平安堡镇、蘑菇峪乡、北营房镇、大水泉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小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同时成立由安监、国土、公安、工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的专门工作组,会同相关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工作。

相关要求

(一)相关乡镇和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对小煤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关闭工作按时完成。

(二)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专门工作组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关闭后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关闭标准;县验收组必须认真负责,矿井关闭验收合格后,县长、主管县长和参加关井人员,要在关井验收单上签字,报市煤矿关闭整合领导小组备案。同时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市验收组验收。凡是关闭不达标、经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重新进行关闭,直到达到关闭标准。

(三)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关闭补偿资金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要做好补偿资金的拨付工作,矿井关闭经市验收组验收合格后,补偿资金要按期足额发放到位。

(四)矿井关闭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防偷开盗采剩余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