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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场点,促进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县畜牧养殖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划分依据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3.《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4.《县城市总体规划》
5.《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7.《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分类区划管理
畜禽生态养殖综合治理总体实行区划分类管理,分别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非禁限养区。
1.禁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畜禽养殖区域。
2.限养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限制畜禽养殖的区域
3.畜禽养殖非禁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三、分类区划范围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1.城市建成区:北岙城市建成区内。
2.水源保护区:县、乡镇(街道)重点饮用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内。
3.风景旅游名胜区:县级以上旅游风景区和历史文物遗迹保护区的规划红线内。
4.交通干线、主要县级交通主干道两侧外延50米范围,乡村公路两测外延20米范围。
5.公共场所:学校(不包括私人培训机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6.已经规划的工业区包括杨文工业区、南塘工业区等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畜禽养殖非禁限养区域
《县精品农业十年规划》划定的农业精品园区,为我县非禁限养区域,详见附图。
(三)畜禽养殖限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非禁限养区以外的区域为畜禽养殖限养区域。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县环保局应加大执法力度,对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类畜禽养殖场做到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县环保局、农林水利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五、其他
本方案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2月14日的《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