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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评估方案》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省、市有关优质幼儿园的评估标准要求制定的。
(二)开展幼儿园督导评估的目的:一是督促、指导幼儿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优化幼儿园管理,加大整体推进素质教育的力度,全面提高保教质量;二是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和质量,关心和支持幼儿园工作。
(三)本《评估方案》是教育督导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质量评估的依据,也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创设必备的办园条件提供了主要依据。
(四)评估结果分四个等级:
按评估分值20%权重累计的总得分在85分以上,且五个A级指标得分均占其总分的85%以上者为优秀;得分在75——84分,且五个A级指标得分均占其总分75%者为良好;得分在65——74分,且五个A级指标得分均占其总分65%以上者为合格;权重总得分在6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
(五)在评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降等直至评为不合格等级:
1.在督导评估年限内(3年,下同),有重大责任事故的;
2.有严重违反教育法规,受到行政通报以上处理的;
3.教师中有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4班额超过规定标准5人的;
5.有危房、危险建(构)筑物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
6.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7.有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影响督导评估结果。
(六)、督导评估结果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在教育网上公示,列入幼儿园和教育行政部门档案,并作为幼儿园园长任职期间工作实绩的考核和幼儿园考评的重要依据,直接与幼儿园评选(先进、示范、模范、文明等)先进集体和评选(先进、模范、名园长等)先进个人挂钩。
(七)本《评估方案》适用于区属各类幼儿园,解释权在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