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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我县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全面完成国家和省、市下达的培训任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为民办实事实施意见〉的通知》、《省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当前农村劳动力素质状况和农业生产机械化的特殊需要,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通过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大力开展种养业、农业创业等领域的短期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农村劳动力的农业从业素质和创业农民的自主创业能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培训内容及形式
(一)培训任务及内容
2011年上级分配我县的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为1700人,主要开展7大类11个专业培训。包括种植业生产服务人员类:病虫专业防治员400人;畜牧和渔业生产服务人员类200人:其中畜禽繁殖员100人、畜禽水产养殖技术员100人;兽医服务人员类:村级动物防疫员100人;农机服务人员类:农机操作和维修员300人;农业经营管理和农村社会管理人员类200人: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50人、沼气工100人、农村经纪人50人;涉农企业从业人员类400人:其中农产品贮藏加工和流通企业技术工人300人,乡村旅游服务员100人;地方特色职业农民类100人。
在开展技能培训的同时,辅助开展以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法规、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科学常识、艾滋病防治、农业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管理常识、道德素质、农村消防安全、农村党员党性培育、农村青年和妇女发展等农业农村公共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引导性培训,提高农民科技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对涉及食品安全的阳光工程培训专业,要加入相关法律法规、生产标准、科学知识、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
今年的培训工作,按照农业农村不同生产、服务、管理环节,对农民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和指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培训形式
各培训基地采取集中培训与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农业技能培训,以实践操作培训为主,着力提高学员的实践操作技能。结合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农民需求,采用工学交替、分段学习、强化实践、跟踪服务、培训班下移到乡村等方式,确保培训落到实处,让农民得到实惠。加强与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沟通协调,鼓励和引导受训农民接受职业技能鉴定,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培训基地的确定。根据《省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精神,对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进行重新认定。按照自愿申报,结合阳光工程培训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的培训内容,根据我县实际,通过县阳光工程办公室(简称“县阳光办”)成员单位会商和专家组评审,报县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批准,经省、市阳光办审核确认,确认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县建设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和县农业机械学校为我县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
(二)培训任务分解。2011年阳光工程培训计划根据各培训基地自愿申请,以及上级下达2011年示范性培训任务专业分配情况和各基地的实际需求、培训能力、第一批示范性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历年开展培训质量情况,分配到各阳光工程培训基地。其中县农业广播学校1200人,县农业机械学校300人,县建筑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0人(详见附件1)。由培训基地负责培训过程中的自主招生、自主培训、自主管理。同时,所分配的示范性培训计划任务数由县阳光办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训管理不善,质量不稳、进展慢,确实难以按计划完成任务的培训机构,适时调整其培训任务。鼓励阳光工程培训基地与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高等院校、农业科研院所和涉农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培训,建立稳定的教学实习基地和兼职教师队伍。
(三)培训实施。严格按照国家阳光办和省阳光办2009年、2010年的各类专业培训规范要求开展具体培训工作,暂未制定培训规范的专业,由县阳光办负责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培训暂行规范,经省阳光办审定后执行,并报国家阳光办备案。各培训基地根据县阳光办下达的培训专业和任务,尽快编制教学计划,开展培训和实训工作。选择或聘任专业水平高、教学能力强、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开展培训和实训工作。严格按照分类培训规范,根据培训内容,选择或编写体例规范、内容系统、表述通俗、适宜受训学员的阳光工程培训教材,确保每名受训学员人手一册,不得以简单的培训讲义、“明白纸”、农业报等代替,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四)精选师资队伍,强化管理培训。高度重视选聘专业水平高、熟悉农民需求、培训经验丰富的教师充实到教学培训一线。创造条件开展培训管理人员和师资培训培训,切实提高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促进项目的落实和规范管理。
四、培训资金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财政补助标准与补助方式。2011年我县阳光工程培训补助标准第一批示范性培训任务参照2010年标准执行,第二批示范性培训任务全部按照381元/人执行。各类专业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资金补助实行先减免后补贴的形式。学员结业后,由县阳光办、县财政局对培训工作进行验收,合格后出具资金拨付意见,方可拨付补助资金给培训基地。
(二)阳光工程引导性培训资金安排。根据精神,从阳光工程培训项目总资金中提取10%,用于农村劳动力引导性培训和县阳光办工作经费,其中县阳光办工作经费5-6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部门协调。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加强对阳光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阳光工程新的培训内容和本区域,本行业人才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各培训基地要根据阳光工程办分配的培训专业,培训任务,加强与各乡镇、各部门衔接,相互配合,积极开展阳光工程培训,落实工作责任,完成培训任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挖掘成功典型。加大阳光工程工作宣传力度,充实宣传内容,充分挖掘阳光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学员,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丰富宣传形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张贴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拍摄专题片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2011年,各培训基地要加强跟踪服务,年底前要报3个以上优秀学员典型。
(三)强化项目监管,完善四项制度。依照《省2011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四项制度,严格开展阳光工程监管。
1.公示制度。县阳光办通过网络、电视公告、张贴通告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村就业人员公布县域内阳光工程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任务、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补贴标准等内容,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检查验收制度。继续执行“三堂课”管理制度,即县阳光办与县财政局在每期培训班开班时,派人到班讲解阳光工程政策,核实学员情况,发放代金券,听取学员建议,公布联系电话,发动学员对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培训期间不定时对培训情况进行一堂课的抽查;参与培训最后一堂课,对结业考试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了解核实最终完成培训的人员情况,对该班培训工作作出总体评价,按照培训规范逐班次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3.信息报送制度。县阳光办要指定专人管理和使用全国阳光工程项目监管系统,在每个培训班结班10天内将该班培训学员相关信息录入项目监管系统。各培训基地在每个培训班结业5天内将信息上报到县阳光办。
4.台账登记制度。各培训基地建立规范统一、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台账》(见附件2)。培训台账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涂改。在每次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教师和培训学员分别签名,报县阳光办审核、备案。经审核合格后的培训台账由县阳光办和培训基地分别保存备查。培训单位法人代表对台账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单位凭检查验收合格报告、培训台账、培训代金券等材料到县财政局报账。
(四)严格资金管理。高度重视阳光工程监管工作,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一是进一步规范培训代金券管理。二是强化资金拨付制度。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先减免后补贴制度,完善第三方监管制度。三是各培训基地对阳光工程培训补助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农村劳动力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建立专账,设立专用科目,实行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