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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施普查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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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施普查方案

目标任务

进一步查清全县在用特种设备的数量和分布,掌握其安全状况,充实完善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信息数据库,推动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督促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企业法人的安全主体责任,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整治无证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操作特种设备等行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进一步提高我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工作效率。

组织领导

成立特种设备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束学叁任组长,县安监局局长、县质监局局长副组长,各乡镇(含经济开发区,下同)安全办负责人及县安监、质监、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质监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工作范围

本次普查的范围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明确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需要使用登记的在用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气瓶充装单位)、使用单位等。在用特种设备普查包括已经停用的设备,不包括已确定报废但尚未拆除的设备。

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培训阶段(5月20日—6月10日)

各乡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工具,广泛宣传特种设备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创造有利于本次普查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县质监局负责组织相关普查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二)全面普查阶段(6月11日—8月31日)

各乡镇、各单位应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全面开展特种设备普查工作,特别要注意工业园区及新兴行业中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压力管道、宾馆饭店空调制冷机组用压力容器、餐梯、洗衣房烘筒、浴池、食品作坊用小锅炉、建材销售市场使用的叉车等安全监察的薄弱环节。应采用拉网式检查,确保不留死角,着力强化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其在本次普查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职责。

各乡镇安全办负责普查本辖区内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主要为叉车)使用单位及设备信息;督促使用单位填写基本单位信息表(附件2)和特种设备普查登记表2、5、6(附件3);将辖区普查信息统一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报告普查工作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并督促使用单位进行整改。

县质监局负责普查全县范围内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设备信息;汇总普查信息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数据库;指导和督促使用单位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肃查处普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使用和生产特种设备行为;及时上报普查工作情况和总结。

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配合好普查单位做好普查工作,同时开展好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自查工作,确保做到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普查相关配合工作。

(三)自查自纠阶段(9月1日—9月30日)

县质监局、各乡镇及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于9月份对普查工作完成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普查工作质量。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8日—10月20日)

县质监局、各乡镇务必于9月30日前完成本次普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普查信息及工作总结。特种设备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将于10月份统一组织验收。

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本次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普查进度和质量。

(二)各有关单位要将本次普查与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对普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使用和生产特种设备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限期治理。

(三)各有关单位应于9月30日前向特种设备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普查信息和工作总结。气瓶充装单位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上报气瓶普查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