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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我区羊鸡屠宰管理,提高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我区定于今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区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关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为目的。按照稳妥慎重、积极推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羊、鸡定点屠宰工作,逐步健全完善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及肉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实现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和市场准入,确保全区肉品市场安全、稳定、繁荣。
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13年11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羊、鸡定点屠宰。按照《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区域内,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羊鸡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其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工作目标
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后,根据我区实际,在集贸市场、商超、餐饮、食堂、食品加工等方面同时推进,力争在半年的时间内全区羊鸡定点屠宰率达到90%;羊鸡定点屠宰用肉率达到85%。
实施内容
(一)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
1、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必须符合《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
2、羊鸡定点屠宰厂(点)设立的条件必须符合《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报批程序。设立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报批程序,要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7]21号)和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审批中几个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由申请设立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核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然后由市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布被确定批准的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名单,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持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工作规范
1、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2、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3、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羊鸡,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羊鸡屠宰同步进行。
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的羊鸡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对病害羊鸡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羊鸡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5、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屠宰、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屠宰的羊鸡来源、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2)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3)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4)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三)羊鸡定点屠宰厂(点)使用产品合格标识的规定
1、在全省制定实施《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管理办法》前,区商务局负责统一监制和监管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章、证、环等标识参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中检验处理章印模样式监制。
2、羊鸡产品的检疫标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3、清真羊鸡产品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4、羊鸡产品的检疫标识、肉品品质检验标识、清真标识的使用,由商务部门会同畜牧、民宗部门具体落实。
(四)羊鸡产品的市场流通管理
羊鸡产品的流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定点厂和代宰户要严格执行运输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羊鸡和羊鸡产品不能共用同一运载工具运输,做到卫生保洁,无交叉污染。
2、鼓励具备机械化、规模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羊鸡定点屠宰厂的产品进行异地流通。不具备冷藏设施和冷藏冷冻运输条件的定点屠宰厂,不得异地销售羊鸡产品。
从事羊鸡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羊鸡产品,应当是羊鸡定点屠宰厂生产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严禁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羊鸡产品。
3、外埠定点屠宰厂生产的羊鸡产品进入我区范围内销售时,应向区商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外埠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格、资质证明,经区商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取得在我区销售羊鸡肉品的资格。外埠企业正式销售前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所销羊鸡产品,做到证物相符,检验合格后,方允许上市销售;不合格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4、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号)要求,组织、指导、监督羊鸡定点屠宰厂与肉品销售市场建立“厂场挂钩”协议准入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经销商管理制度、购销台帐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五、加强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检查和执法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羊鸡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对违反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行为分别按照《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一条的相关条款严格进行处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羊鸡定点厂(点)的监督检查,发现定点屠宰厂(点)不再具备定点屠宰厂(点)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愈期仍达不到定点屠宰厂(点)规定条件的,报市人民政府取消其畜禽定点屠宰资格。
加强定点屠宰执法人员的管理
各部门要加强对羊鸡定点屠宰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明确职责,严格奖惩。对在工作中发生未按规定程序、条件审查定点屠宰厂(点)的;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羊鸡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责任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
(一)我区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负责全区畜禽屠宰的整体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羊鸡实行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二)商务部门:受理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申请;组织协调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对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点)设置进行前期审查;向上级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发放《畜禽定点屠宰许可证》;负责定点厂(点)的日常监管,督导企业按标准生产,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牵头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畜牧兽医部门:受理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核发工作;负责驻厂屠宰检疫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与商务、环保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厂(点)的前期审查工作。
(四)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羊鸡定点屠宰厂(点)污染防治设施的审核工作;对定点屠宰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屠宰厂(点)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与商务、畜牧部门做好定点厂(点)前期审查工作;并做好定点厂(点)污水、污物排放的执法检查工作。
(五)食品安全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羊鸡肉品的质量安全和相关问题的处置工作。
(六)工商部门:受理羊鸡定点屠宰厂(点)《营业执照》的核发工作;负责羊鸡产品在流通领域销售的执法检查工作。
(七)卫生部门:受理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负责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经营单位、集体伙食单位用肉的执法检查工作。
(八)质监部门:负责肉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用肉的执法检查工作。
(九)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羊鸡定点屠宰厂(点)清真资质的管理以及定点屠宰厂(点)使用清真标识和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监管工作。
(十)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一)财政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执法检查经费的保障工作,对畜禽药残、有害物质的检测和病害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列入专项资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十二)物价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定点屠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对收费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十三)公安部门:负责牛羊鸡定点屠宰和各相关部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案件的处置工作,保证定点屠宰工作的顺利实施。
实施前期主要工作任务
(一)宣传发动工作。
1、在电视台播发《市政府在三个城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的通告》并进行相关知识宣传。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广电分局。完成时限11月20日前。
2、张贴《市政府在三个城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的通告》。在各市场、超市、街道、社区等经营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场所张贴。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完成时限11月5日前。
3、发送《市政府在三个城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的通告》。向各宾馆饭店食堂和熟食加工等用肉单位发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完成时限11月5日前。
(二)定点基础工作准备。羊、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环等标识参照《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中检验处理章印模样式和有关规定进行统一监制。开展羊鸡定点屠宰厂肉检员和屠宰工的培训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完成时限11月10日。
(三)代宰加工费的核定。协助市商务局和市物价局确定鸡代宰加工企业和鸡代宰加工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物价局,完成时限10月30日前。
(四)清真标识。羊鸡产品涉及清真标识的,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认,并监制和落实。责任单位:区民宗局,完成时限10月30日前。
(五)羊鸡集中检疫。由区畜牧局派驻动检人员进驻区内羊、鸡定点屠宰厂(点),进行驻厂跟班检疫。责任单位:区畜牧局,完成时限11月10日前。
(六)执法准备。以区商务执法监察大队为基础组建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联合执法队,开展畜禽定点屠宰管理执法学习培训,执法经费、装备到位。
1、组建区畜禽定点屠宰联合执法队。由区商务局牵头,畜牧、工商、质监、卫生、公安六部门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全区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区财政部门要保证执法经费、装备的到位,以确保羊鸡定点屠宰执法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完成时限11月10日前。
2、执法培训。利用一周时间组织联合执法队培训,学习有关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确保执法程序准确、规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11月20日前。
3、管理执法到位。区商务、畜牧、工商、质检、卫生及公安等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羊鸡定点屠宰厂的监管,确保羊鸡检疫检验合格率达100%,羊鸡肉品出厂合格率达100%。11月11日至11月19日组织联合执法队和相关部门到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对羊、鸡肉品经销、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入户宣传,为正式实施打下坚实基础。11月20日后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羊鸡肉品市场专项整治,确保全区范围内上市经营的羊鸡肉品必需具有检疫检验证明和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七)举行启动仪式。在各单位准备工作完成,正式实施羊鸡定点屠宰前,拟定11月20日前召开区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启动仪式,具体实施工作由区商务局负责,区直相关部门配合。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宣传。搞好羊、鸡定点屠宰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羊、鸡定点屠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同时,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羊、鸡定点屠宰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参与的积极性,为羊、鸡定点屠宰工作的有效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区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进一步明确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各个环节的管理责任和工作目标,要将目标责任细化到岗,责任到人。特别是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做到在监管过程中不推诿、不扯皮。同时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
(三)强化执法,严格监管。一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二是商务、畜牧、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执法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羊、鸡定点屠宰的日常监管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保持羊、鸡定点屠宰市场的安全稳定。三是各相关部门要做到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监管到位,确保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健康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