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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村民自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经乡政府研究决定,在全乡农村深入开展村务公开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经研究决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六大以来提出的“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的要求为指导,建立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体系,真正把这一关系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公开内容与工作要求
(一)修复公开阵地。各村要有不少于8平方米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要统一字样,并设防雨罩,公开栏旁要设意见箱,意见箱有专人管理,定期开启,公开栏上应留监督电话,力求公开阵地固定配套,便于群众观看审查,便于及时收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完善村务公开的内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公开的事项,如:计划生育、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新型合作医疗补助、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宅基地审批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支农资金管理使用等继续坚持公开,把财务公开继续作为村务公开的重点,所有收支必须逐项逐笔公开明细帐目,让群众了解,监督村集体资产和财务收支情况。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事项,也应公开。
(三)规范村务公开的形式、时间和基本程序。各村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每期村务公开需在1、4、7、10月的15日以前公开。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村(社区)根据村务公开的内容、性质和村民意愿,采取定期公开和临时公开相结合,保证村务公开及时有效、真实可信。村级财务、计划生育执行情况、民政物资发放情况等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属村民会议和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组织实施进展情况和最后完成结果,可根据工作进度情况不定期公开,便于群众及时了解,接受监督。
(四)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在村级民主管理中的作用。监督委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工作,对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订本村(社区)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帐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委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五)听取和处理群众意见。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监督委投诉,监督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社区)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社区)民委会询问。村(社区)民委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村(社区)民委会要对村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三、督导机制
乡、村两级建立监督机制,加大督导力度。乡领导小组设立由乡纪委、民政办、农经站等成员单位组成的村务公开督导组,对全乡村务公开进行专项督导。各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进行具体指导。对工作失职、措施不力、不按时公开、公开不到位或进行假公开的干部,视情况对村(社区)委会的主要干部进行通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村(社区)民委会班子成员的,依法予以罢免。同时,对乡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从严处理。
四、考评办法及奖惩措施
乡要在坚持“重程序、重内容、重实效”的原则上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村务公开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中。乡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在每年1、4、7、10月的15日对村(社区)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每季度检查日后5日内上报乡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分标准见附件。
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导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村(社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每次考评前三名的给予通报表扬。年终总评前三名的村(社区)上报县民政局,优先享受县民政局村务公开工作扶持政策。乡分工干部、村直接责任人年终目标考核加2分。排在后三位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民政工作先进单位,乡分工干部当年不得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