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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执行《禁毒法》,按照省、市、县禁毒委的部署和有关精神要求,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在全乡全面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是《禁毒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禁毒工作,是我国戒毒模式的重大改变,是挽救、帮助、教育吸毒人员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事关民族兴衰,社会和谐的大事。认真贯彻《禁毒法》,推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我乡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由乡长方捷任组长、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俞家满任副组长、乡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办、财政所、工会、共青团、妇联、教育等部门为成员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司法所杨德志所长任办公室主任,派出所孟凡东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村、各单位、各企业要高度重视,快速行动,成立领导组,负责本区域内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三、工作目标
根据《禁毒法》第34条规定,乡人民政府是社区戒毒工作的主体,也是必须要履行的法定职责。因此,要通过至上而下的组织网络,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乡禁毒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村(单位、企业)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我乡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格局,切实把我乡的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快速有效地开展起来。
四、适用对象及期限
(一)社区戒毒的主要对象
1、具备家庭监护条件,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吸毒成瘾人员。
2、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吸毒成瘾的妇女。
3、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不满十六周岁的吸毒成瘾未成年人。
4、除《禁毒法》明确规定的社区戒毒对象外,对七十周岁以上,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原则上都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5、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二)、社区康复的主要对象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包括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刑满释放、所外执行)的吸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章立制。依据《禁毒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科学戒毒的原则和立足挽救、有效戒毒的宗旨,制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制度、考评制度等实施细则,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积极有效的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
(二)、提高见面率与在控率。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经常找到参加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了解他(她)们的动态,定期对他(她)们进行检测。
(三)、一人一方案进行戒毒(康复)。根据每个吸毒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方案,采取不同的戒毒措施或康复人员戒除生理毒瘾,恢复正常的心理和社会生活能力,回归社会。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专门管理机构。各村(单位、企业)要成立专门机构,抽调工作能力和责任心强,有较丰富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安排为专职工作人员,专门开展此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乡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村(单位、企业)都要将此项工作的专项经费列入预算。
(三)、建立责任机制。各村(单位、企业)要与村民组(班、组、车间)层层签订责任书,真正把此项工作落实到村组(班、组、车间)和具体责任人。
(四)、建立考核督导机制。乡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加强协调督查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