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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局事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绩效工资总量水平
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的相关规定,我局事业人员的津补贴总额按全市基准线水平上浮30%-100%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并根据全局年度考核分数高低实行合理浮动。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政策重新确定绩效工资总量。
二、绩效工资分配
(1)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全市基准线水平的60%,纳入市统发工资或单位自发工资范围按月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我局结合事业人员的工作岗位、聘任职称等因素按基准线40%的标准进行预发(具体发放标准见附表)。
(3)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考核发放分配。我局先按基准线水平上浮30%确定绩效工资总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中提取单位奖励基金,市级优秀1500元、局级优秀1200元,用于对有突出业绩考核优秀人员实施奖励。剩余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考核机制,按事业人员所任工作和聘任职称确定考核系数,对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基本称职的按65%标准发放,不称职的人员取消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再根据《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超30%上限上报的差额及自收自支单位,其超30%的上报总量必须由主管局统一调控管理(原则上不得超主管部门机关水平),确保系统内单位平衡,杜绝出现滥发情况。具体由各单位制订实施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执行,报人社局、财政局备案。
三、特殊情况下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
(1)因受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在处罚或处分期内,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职审查的,接受审查期间暂停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确定是否发放和发放标准。
(2)当年军转干部、调动、新录用、退休等人员按本人工资发放月数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哺乳假、病假连续满1个月或累计满2个月以上人员,按实际月数扣发3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按实际月数扣发35%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事假超过3个月的,从第四个月开始按月扣发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
(3)被确定为诫勉的人员,暂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诫勉期限内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期满后考核称职的,按月全发。
(4)事业人员工作岗位和聘任职称变动后,从职务、职称变动的次月起,执行新职务、职称的预发标准和考核系数。
以上方案于2012年开始实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