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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向省政府申请2009和2010年的扶贫资金项目,经省政府审批,资金已经下达我区,为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省扶贫办下达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项目范围
省财政厅文下达我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为:修路38条,长8.25公里,资金379万元,受益2576户12786人;饮水项目为:打井1眼,建水塔2座及饮水配套,资金41万元,受益297户1426人;培训费18万元,培训828人次;扶贫贴息贷款50万元。
二、资金来源
经省政府审批,文下达财政扶贫资金75万元,文下达财政扶贫资金308万元和文下达财政扶贫资金105万元。
三、实施办法
严格按照文《市区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和文《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做好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
1、扶贫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为区扶贫办,对扶贫项目的管理负全责,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各部门和镇政府应相互配合,严格把关。
2、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实施,实行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下达后,由区扶贫办在受援单位进行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投资金额、资金用途、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和验收结算),公告、公示时间为7天,使项目资金用途增加透明度,有利于群众监督执行。
3、成立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扶贫工作副区长担任组长,成员有财政局、扶贫办、水务局、民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发改局、农业局、爱卫办及各镇政府主要领导人参加。镇政府、村委会和受援单位成立“扶贫项目监督领导小组”,严格监督扶贫项目施工情况和资金便用情况。
4、确定项目施工队。扶贫项目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扶贫办做出方案报区政府扶贫领导小组审定,进行工程招投标工作;扶贫项目资金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扶贫办负责实施。具体施工队伍的确定由区扶贫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扶贫项目必须做到有设计、有预算,严格工程预算,控制造价。明确规定项目施工单位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保证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施工任务。
5、资金严格实行报帐制。我区扶贫项目资金的拔付经区政府批准后应坚决执行报帐制。工程竣工后,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由施工队提供有效报帐凭证,经主管部门核定,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认定拔付;项目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由施工队提供有效报帐凭证,经主管部门核定,先拨付总工程款的85﹪,余款经区审计局审计后,再全部拨付。
6、项目竣工后,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验收,并进行竣工公示和填写竣工验收单。
四、时间要求
省扶贫办和省财政厅文件要求,以上项目必须在2011年1月底前施工完毕,并在3月份前以书面上报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使用及执行情况,因此,要认真抓好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工作,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