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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人身保险落实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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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人身保险落实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全县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根据市政府办《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社会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核保理赔手续简便的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延伸和补充,是缓解农民群众因病、因灾或意外事故返贫、致贫的有效措施。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对提高低收入农民的生活保障水平,完善我县农村多层次保障体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加快幸福建设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原则和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2012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20%(统计口径以县统计局2011年镇村年报人口数据为准);2013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30%;2014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50%;力争2015年底全县参保率达到80%以上。

(二)工作原则:遵循“政府支持,企业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按照“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面实施、务求实效”的工作要求,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三)实施步骤: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动员安排阶段(2012年7月底前)。各镇成立专门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要主动与各镇联系,做好各项前期工作。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8月至11月)。各镇扎实推进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做好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力争承保率达到20%以上。

第三阶段:总结考核阶段(2012年12月)。总结工作经验,综合评估成效,进行考核验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做好资金筹集与承保管理工作。凡年龄在2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农民均可参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保险费,凡符合参保条件的群众,按户籍实有人口足额缴纳保险费,每人每年20元,可享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意外身故保障4000元、疾病身故保障2000元(初次投保的必须在投保90日之后)、意外伤残及烧伤保障2000元、因意外伤害住院(门诊)治疗费用1000元的责任保障。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可按村为单位实行统购,由各行政村给予购买保险的村民一定补助;各镇的保险费筹措方式可灵活多样,既可由村民自筹,也可采取当地企业捐赠等方式。

(二)加强赔付及报销管理。1、对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被保险人,按意外伤害门诊、住院所花费合理医疗费已报销的差额部分90%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金额1000元/年;对于未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被保险人,按意外伤害门诊、住院所花费合理医疗费(100元以上)的80%予以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1000元/年。2、意外身故、疾病身故自接到报案、立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赔付。意外医疗报销需手续齐全并交给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立案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3、凡参保者出险后必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定点医院与社会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相同),及时向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报案,提供相应的理赔材料,并配合理赔人员进行案件的调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县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李云健任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督查室主任钟华、县发改局局长、金融办主任李德平、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经理蒋明方任副组长,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寿保险支公司,办公室主任蒋明方同志兼任,负责业务宣传、督导、监测等工作。各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辖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工作模式。积极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配套服务产品,采取“联动合作模式”进行推广,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同时,要按照“政府推动、企业实施、农户自愿”的原则,对不同镇村要区别对待,采取灵活多样的实施方式,禁止违背群众意愿,禁止一刀切、强行推广,确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三)实行考核奖励。县政府阶段性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对于完成年度任务的镇,将授予“县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先进单位”奖牌,以奖代补给予3000元宣传费用。

(四)加强宣传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着力营造保险服务“三农”、惠及民生的良好氛围。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主动配合,提供便捷、优质的保险服务。民政、人社、卫生等部门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工作,努力发挥小额保险对农村救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补充作用,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