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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和《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方案》(以下简称《市监测方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我县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直接影响着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开展此项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关乎今后中、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因此,全县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
二、考核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自然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自然环境质量指标包括水、空气、声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各项考核指标数据由县环保局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收集、整理。我县不能独立完成的监测数据,由县环保局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获得。
生态环境状况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其中林地覆盖率由县林业局负责提供;草地覆盖率由县农业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覆盖率由县水利局、林业局负责提供;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由县国土局、城建局负责提供。各部门必须按照真实、科学、及时的原则,与县环保局协调一致提供考核数据。
四、技术规范和标准
自然环境质量状况中的水、空气、声环境质量监测,依据《市监测方案》规定,按照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执行,从样品采集、流转、分析到数据审核都要有完整的记录,并进行三级审核,同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其中声环境质量监测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有关要求。
生态环境状况指标中的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等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农业、水利、国土、城建等主管部门概念。
五、监测时间
按照《市监测方案》要求,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自2011年5月起实施。
六、工作要求
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县环保局牵头实施,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省市要求完成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各项工作。各有关单位务必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县环保局提供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所需的各项数据和资料,由县环保局负责按照省市要求按时完成各项考核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县督考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督办和考核。同时,县环保局要以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为契机,抢抓中省“十二五”环境监测规划中加大对县级监测站能力建设的历史性机遇,积极争取上级专项经费支持,加快推进我县环境监测站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