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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整顿落实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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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贸市场整顿落实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监管工作,构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秩序,推动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根据市政府2010年第94次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精神,制定如下集贸市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市场开办者、管理者具体落实”的工作原则,以治理环境卫生、消除安全隐患、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商品质量为重点,扎实推进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集贸市场基础设施、市场容貌、卫生环境、经营管理、市场秩序、商品质量、执法监管七个方面得到明显改善,切实保障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整治范围、重点和目标

整治范围:各类集贸市场(含便民市场)、农副产品集中交易场所。

整治重点: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食品、蔬菜农副产品等。

整治目标:所有市场全部纳入市场监管机关的监管范围,执法壁垒得到清除;市场内所有经营者资格合法,证照齐全有效;市场内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无销售违禁野生动物及制品;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市场交易秩序明显好转,农产品供应充足,价格合理,群众满意。

三、整治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严格主体资格审查。对集贸市场的开办单位和入场经营的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按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检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注册以及是否按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对未办理登记注册或超范围经营的,限期办理登记注册或办理变更登记;对违法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组织开展集贸市场集中执法检查行动,重点查处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假冒商品。依法查处商品销售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假冒或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以及利用广告或其他手段对产品质量、价格、服务、功效、使用范围等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严格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格检查进入集贸市场的商品质量,重点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不合格冒充合格,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禁止上市销售的产品和变质、失效的产品等。

(四)严格加强市场交易秩序管理。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短两、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具有黑社会性质的“肉霸”、“菜霸”、“市霸”等违法分子,坚决予以打击。

(五)严格加强市场内收费行为管理。明确各类市场谁开办、谁收费、谁管理、谁负责,定期对市场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和维护,严禁只收费,不管理、不维护、不改造、不服务。严禁巧立名目、借口向经营者收取与经营无关的一切费用。确需收取费用,应按有关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评可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并将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示。

(六)严格依法监管市场。对排斥执法机关依法监管,实行“封闭式”、“自办自管”的街道、村镇等开办的集贸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坚决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或部门规定,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对阻碍执法部门监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抓好辖区内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汉台区、南郑县政府重点抓好中心城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市场准入关,对市场登记注册和入场经营者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上市商品质量和交易行为进行整顿,依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根据农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价格违法的经营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市商务局:负责对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审批情况进行审查,督促市场开办管理责任人加强市场的内部管理,改善市场配套设施,合理布局,划行归市,满足经营者的需求。

市卫生局:负责对集贸市场内餐饮摊点的许可、监督工作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的监督检查。

市农业局:认真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重点市场设立农产品检测点,定期开展检测活动,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检测结果。加强对上市前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监测,特别要加强对屠宰厂(场、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市公安、消防部门:认真执行《治安处罚法》、《交通安全法》和消防法律法规,负责维护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黑恶势力垄断经营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活动,加强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管及相关人员培训。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负责对集贸市场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市综合执法局:加强市容市貌管理,取缔马路市场、沿街串卖、随意设市、占道经营等违法违章行为,负责对集贸市场周围占道经营、乱摆放设点的整治和人行道车辆的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生产加工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经销强制认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集贸市场内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以及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管力度,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计量器具。

市物价局:认真执行《价格法》,负责对集贸市场的管理收费和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乱收费以及价格欺诈、质价不符、随意涨价、虚假价格信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订《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召开启动大会和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开展集贸市场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阶段步骤和重要措施,营造良好氛围。明确本辖区、本部门整治范围、整治区域、整治目标任务、整治市场名单、须取缔市场名单并报市工商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0年11月11日至2011年1月10日)。围绕整治范围、整治重点、目标任务,明确整治区域、整治市场名单,集中力量、密切协作、精心组织,扎实开展各项整治任务,确保收到实效。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月11日至1月31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各自职责进行自查总结;集贸市场开办方、管理方在对照标准进行自查的基础上,向县区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部门单位成立验收组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标准附后)。对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工商局、商务局、卫生局、农业局、公安局、消防支队、食品药品监管局、创建办、综合执法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等部门组成的全市集贸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局,具体负责集贸市场整治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查,力求实效。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督促、指导工作。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效果不好的单位、部门要提出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集贸市场的公示板、电子显示屏、广播等,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广泛宣传整治集贸市场的重要意义,及时通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果。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教育经营者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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