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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整合资源、提升水平”要求,近几年煤矿整顿关闭的基础上,再淘汰关闭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扩能提高一批,实现减少矿井数量、改善安全设施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目标。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关闭20处小煤矿的任务。
二、关闭对象
各产煤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重点关闭以下九类煤矿: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不足、技改扩能达不到6万吨/年的煤矿;
(二)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的煤矿。其它予以关闭;
(三)不同采矿权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保留1个矿井。
(四)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五)越层越界开采。
(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煤矿;
(七)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重超标排污的煤矿;
(八)安全生产状况不好、近三年来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
(九)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确定应当予以关闭的煤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家法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煤矿关闭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全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要相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把煤矿关闭工作列入年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任务。
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关闭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和纠正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并对关闭煤矿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采矿许可证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指令,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市环保局负责认定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重超标排污的矿井;市工商管理局负责对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依法作出处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关闭煤矿实施停供火工产品、为煤矿关闭工作保驾护航;供电公司负责对关闭煤矿停止电力供应;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关闭而未关闭及由此引发事故的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明确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关闭和保留的矿井名单,于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确定关闭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媒体公告,按有关要求关闭到位。从月开始,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2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各地煤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加大对煤矿关闭工作的指导、服务、扶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积极推动关闭工作。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关闭煤矿工作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相关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保护关闭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扶持关闭企业平稳过渡或顺利转产、二次创业。要建立完善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不断巩固、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煤矿关闭工作的必要性,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使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煤矿关闭工作。要正视各类矛盾,细化工作措施,依法稳妥处理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四)严肃工作纪律。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煤矿关闭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干扰煤矿关闭工作的正常开展,一经发现从严追究责任。要强化检查督办,市政府将煤矿关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市安委会办公室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工作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