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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障政策落实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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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保障政策落实方案

一、明确孤儿最低养育标准

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1100元,市城区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00元。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孤儿养育标准只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其他县市区按照不低于全省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原则,确定当地的具体标准。

二、落实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经费

已纳入全额低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在落实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基础上。不足部分通过地方财政筹集。孤儿原已享受标准加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超过最低养育标准的不予削减。孤儿的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孤儿监护人家庭收入。对于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或父母双方均在服刑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没有履行法定收养手续的代养孤儿纳入孤儿保障范围。

三、严格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程序

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由孤儿监护人持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要认真核定孤儿身份,提出资金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并推行社会化发放。各地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核拨和发放程序,严格建立孤儿基本养育保障监督机制。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四、提升福利机构孤儿专业保障水平

保证孤儿抚养需要。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儿童部门,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社会福利机构中增设儿童部。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合理配备人员编制,加强孤残儿童护理员、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优势,积极开放康复、特教等资源,为亲属抚养、家庭寄养孤儿和社会残障儿童康复提供指导和服务。

五、规范弃婴(儿)孤儿的医治、接收、送养流程

应直接护送到当地定点医院救治,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发现急重病症社会弃婴(儿)流浪儿童。救治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病情稳定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6岁以下的移送福利机构,6岁以上的移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负责接收和抚养西陵、伍家岗、点军、猇亭区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的孤儿;其他县市区社会福利院负责辖区内的弃婴(儿)和无法确定监护人孤儿的接收及抚养工作。福利机构、救助管理部门接收社会弃婴(儿)时,必须有捡拾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捡拾、报案证明和移送人身份证明材料,并公告60日无人认领的由公安部门出具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经民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安置。福利机构接收孤儿须凭孤儿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及户籍证明,由孤儿父母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申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福利机构养育的弃婴(儿)孤儿,要优先国内公民收养,适当涉外送养。

六、健全组织领导保障

要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孤儿保障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孤儿保障工作中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充实儿童福利工作力量,强化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开展孤儿普查工作,建设好全市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核定对象,严格审核审批,防止孤儿生活费错发漏发。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孤儿保障资金纳入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资金预算,通过财政拨款、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渠道安排资金,切实保障孤儿的基本生活和儿童福利专项工作经费。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弃婴(儿)生父母的查找,严厉打击遗弃婴(儿)虐待孤儿、拐卖孤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办理弃婴(儿)孤儿户口登记(迁移)手续。卫生部门要落实孤儿医疗优惠政策,积极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孤儿医疗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督促落实孤儿就学的各项优待政策,对儿童福利机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办的特殊教育给予业务指导和支持。住房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孤儿成年后的各项住房政策,切实解决城乡孤儿住房问题。发展改革、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口计生等部门要将孤儿保障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孤儿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开展关爱孤儿活动,营造全社会关爱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