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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落实党和国家政策,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维护和保障广大林木、林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践行“三个代表”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展林业、改善生态环境的重大举措。要以推动全区林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积极推进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林权的管理。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坚持原则,规范程序,确保林权登记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领导机构。为保证林权登记、发放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确权发证原则
1依法登记发证的原则。依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实行申请登记的原则。必须由林权权利人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3坚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原则。凡在年“林业三定”后。已由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对承包到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继续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包括退耕还林配套地等新增的林地,应认真确认,登记发证。
4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区林权登记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接受群众监督。正式登记前,要对登记的主要内容在林权所在地进行公布,公布期满确认无误后才能准予登记发证。
5统一规范的原则。今后发放的所有林权证。
6维护林权权利人根本利益的原则。只要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不得违背规定程序擅自增加或减少登记的要素和环节,更不准拒绝受理申请。
7坚持先易后难。合同规定明确的林权要先行登记发证。对于存在遗留问题较多、难度大或存在争议的应暂缓发证,待问题解决后,再登记发证。
四、登记发证范围
经当地林业部门验收合格,凡在区境内小班面积0.067公顷以上。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但没有确权登记的都要进行林地、林木权属的登记,发放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重点是
1由个人独资、合资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培育的森林、林木及林地。
2按照《省集体林管理条例》规定已经拍卖、转让的林地、林木。
3按照国家政策退耕还林的配套荒山造林地。
五、实施步骤
分四个阶段进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第一阶段:申请登记阶段。实行自愿登记的前提下。并提供相应的林权权利依据。如:四荒”拍卖证、土地证、合同书等能够证明林木权利的原始材料,林地流转过程中应具备的原始材料。以村为单位核实林权真实性后,上报乡(镇)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予以受理和登记。
第二阶段:外业勘验阶段。各乡(镇)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要根据林权权利人申请登记表的内容。并绘制林地示意图,填制边界四至认定书等。
第三阶段:张榜公告阶段。为了体现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外业勘验结束后,要以行政村为单位,将申请登记发证名单贴到各村的公告栏内,接受群众的监督。公告期为30天。
第四阶段:签字发证阶段。公告期满后。由当地乡(镇)政府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统一签字、盖章,并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上报区林权发证登记办公室,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
六、有关要求
1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先易后难,先行试点,全面推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2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区政府有关单位在确权发证中要积极稳妥。稳步操作,严禁因确权发证而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3按时按质完成任务。区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将不定期督查,保证本次林权发证工作年末全部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