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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推动发展、创新体制、关注民生、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将推行办事公开作为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行为,促进依法办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行业不正之风,促进我市公共企事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办事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强化为民服务为切入点,以人民群众放心满意、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为基本目标,不断拓展内容、创新形式、健全机制,积极畅通群众意见诉求渠道,努力使办事公开成为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和管理公用事务的权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公开范围
凡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公共交通、计划生育、环保、通信、金融、铁路等单位,都要实行办事公开。
四、公开内容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凡不属于党和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均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向社会全面公开。重点是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社会最为敏感、群众最为关心、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部位。
(一)具体公开内容
1.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办公地点、便民服务电话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办事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办事流程、办事结果。
3.收费和处罚的项目、依据、标准及缴费办法。
4.工作规范、行为准则,向社会承诺的服务标准、违诺责任及处理办法。
5.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如新政策出台、价格制定和调整等。
6.与服务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如资源短缺状况、突发事件的处理等。
7.监督投诉渠道,包括监督电话、监督窗口、监督信箱、聘请的社会监督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群众反映的重点问题的答复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
8.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理规定及处理结果。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10.经营状况、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人事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事项要在内部公开。
(二)重点部门和行业的具体公开内容
1.县(市)级以上医院要向社会公开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要向患者公开收费信息,为门诊病人提供费用清单,对住院病人实行费用“每日清”制度,并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制服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各镇卫生院也要积极推进院务公开。
2.教育部门要以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招生管理、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为主线,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各类学校要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严格实行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规定,只准收取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全面公开普通高级中学招生考试的政策、招生计划及相关信息、咨询和投诉渠道。
3.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公共交通、计划生育、环保、通信、金融、铁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要全部实施价格听证、咨询制度,公开服务及收费项目的内容、依据和标准。对可预见的可能影响群众生活的事项,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轻和降低对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公开形式
公共企事业单位应本着“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利于监督”的原则,积极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载体,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办事公开工作。
(一)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亮证服务;
(二)在办公地点或服务大厅等显著位置设立便于群众观看的办事公开栏,设立事务咨询人员,方便群众办事;
(三)在群众办事的集中地设置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意见箱或利用其他方式,方便群众查询和投诉;
(四)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市长公开电话、客户服务热线、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有关办事须知、办事指南、宣传手册等;
(五)凡涉及本单位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六)充分利用内部刊物、职工大会等形式公开单位人事、财务、基建、采购及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