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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增强做好优抚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规范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别相对拉大;烈属、伤残军人、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证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证。对此,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坚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平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动身,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
重视做好优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优抚对象是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捍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卖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要按照“”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证体系,将优抚保证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
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列为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优抚保证制度
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为做好新形势下的优抚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优抚工作的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多形式的优抚保证制度。当前应重点建立和健全以下四项制度:
(一)抚恤补助规范与社会生活水平相适应制度。对国家重点保证的烈属(包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伤残军人、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红军失散人员)执行中央制定的抚恤补助规范。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抚恤补助规范,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证他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对苏区老干部、乡老复员军人人数较多、财政困难的革命老区贫困县(市)由省、地(市)两级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给予照顾。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级政府要适当增加对优抚事业经费的投入,使优抚对象的生活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二)优待金社会统筹制度。群众优待社会统筹。要制定严格的管理方法,做到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优待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三)孤老保证制度。优抚对象中的孤老(包括孤儿)原则上由光荣院集中供养。
(四)社会扶持制度。要发动党员、干部、基干民兵、青年志愿者等积极分子及学雷锋小组、送温暖小组、帮战友小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等基层服务组织。建立临时服务关系,协助优抚对象学习和掌握生产实用技术,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服务,为优抚对象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确保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三、认真落实优抚政策
把优抚工作中的医疗、住房、生活等难点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各地、各部门要依照国办发〔〕7号文件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切实解决好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实行医疗平安制度改革的地区,要认真落实医疗政策。建立职工医疗平安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要按有关规定对优抚对象给予照顾。未实行医疗平安制度改革的地区,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优抚对象,其医疗费按有关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干给个人;对烈属、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要按政策规定实行医疗减免。凡符合医疗减免的对象,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减免。
各地在实行住房、用工制度改革中,要继续贯彻对重点优抚对象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对烈属、二等以上伤残军人、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老复员军人以及优抚对象中孤老和特困户,要减免各类提留、社会集资和义务负担。建立最低生活保证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体现对他特殊保证。各级政府要积极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工商、信贷、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积极推进优抚事业单位建设与发展
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各级政府要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抚医院、光荣院和烈士陵园等是履行优抚保证职能的重要优抚事业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要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方法,不时完善优抚事业单位的设施。
要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对光荣院的危房实行全面改造,改善光荣院老人的居住、生活条件。烈士纪念建筑物要做到环境幽雅,陈展科学,布局合理。优抚事业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要充分利用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创收活动,以弥补自身建设经费的缺乏。
重视做好优抚工作。特别是近几年来,优抚对象是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为建立革命政权、捍卫祖国、建设祖国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优抚对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省军人抚恤优待方法》坚持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工作方针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提高优抚对象的社会政治地位方面取得了较大成绩,为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优抚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是由于抚恤补助规范低,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差别相对拉大;烈属、伤残军人、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保证对象生活、住房、医疗难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相应的政策没有跟上,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待进一步保证。对此,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坚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平安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动身,充分认识做好优抚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优抚工作的领导。要广泛深入开展国防教育和卖国主义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拥军优属意识。
要按照“”计划和年远景目标确立的社会保证体系,将优抚保证作为重要内容,作出具体规划。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拥军优属职责,将拥军优属工作列为本部门的目标管理内容,齐心协力,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把各项优抚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