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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动打击违法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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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动打击违法方案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工作措施;进行讲述。其中包括:以环保专项行动为手段、重点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清查违规建设项目、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企业、责令限期完善环保验收手续情况、坚决取缔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等重污染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的情况、实现第三方运营情况、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生态保护监管、动员部署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加强职责分工,搞好部门协调、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保行动为手段,重点查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清查违规建设项目,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解决当前我市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对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进行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治理;对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或未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私设排污管线、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拆除或存在重大污染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治。所有停产整治的企业,停供生产用水和生产用电,经整改符合达标排放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严厉打击违法建设企业。对辖区内所有新、改、扩、迁建项目展开排查,严格新开工建设项目管理,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和限期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对逾期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的,将按照“断水断电”的标准,强制其停止建设;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并已投产的建设项目,将按照“断水断电、暂扣执照”的标准,强制其停止生产;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将按照“断水断电、吊销执照、拆除设备”的标准,依法予以关闭。

(三)对未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按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项目,责令限期完善环保验收手续。对逾期未完善环保审批手续的,将按照“断水断电、暂扣执照”的标准,强制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待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坚决取缔“十五小”、“新五小”及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等重污染企业。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将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注销执照”的标准,彻底予以关闭;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将按照《**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停产治理。在停产治理期间要切断企业生产用电,在完成治理任务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对逾期未完成停产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断水断电”措施。对拒不执行停产治理任务的,将按照《**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七)对已安装在线监控装置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于20**年12月15日前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并交由第三方运营;逾期未开展第三方运营的,按照上线率、准确率进行处罚。对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重点污染源,必须于20**年6月30日前安装完成,并实现第三方运营。

(八)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生态保护监管,凡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依法进行整顿。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1月13日—20日)。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11月21日—30日)。市政府将组织有关乡(镇、区)和部门对违法排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未落实“三同时”企业、“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停产治理任务的企业,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并严肃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1日—5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在工作中行动迅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的乡(镇、区)和部门予以表彰;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效果较差的乡(镇、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

为保证此次环保专项行动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以市长**同志为组长,市委常委、秘书长**同志,市长助理**同志为副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在集中整治阶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环境违法企业集中实施停建、停产和关闭等强制措施,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推进。同时,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研究重大环境问题的处理意见,督办、查处重点案件,通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情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一名班子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务于20**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职责分工,搞好部门协调

市发改委:负责监督检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生产工艺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和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问题,并将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的主要责任人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市工商局:负责暂扣被依法强制停产企业的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环境违法企业非法用地行为。

市水利局:负责暂扣停建、停产企业的取水许可证,注销被取缔关闭企业的取水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环保专项行动现场秩序,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人员依法予以查处。

市供电公司:负责切断被依法停建、停产、停产治理、取缔关闭企业的生产用电。

市监察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行动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关闭取缔企业依法实施清除原料、拆除设备等强制关停措施。

各乡(镇、区)、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加大环保专项行动的配合协作力度。对在专项行动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部门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在专项行动中,对涉及各自职责权限的案件,各有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采取行动,认真进行落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新晨

(三)加强监督指导,严格考核检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在专项行动中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要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区)每天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书面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对专项行动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环保行动结束后,市政府将对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情况、整治落实情况、信息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年终目标管理。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报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市电台、电视台和新闻中心等新闻媒体要对此次行动进行跟踪报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切实增强全民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