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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计生利益导向政策工作,使我县计划生育家庭能够优先享受到实行计划生育带来的成果。结合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和现状,现制定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政策如下:
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的优惠补助。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优惠补助经费。不满60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10元。已满60周岁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双女户父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60元补助金(每人每月5元)。
2、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父母优惠补助经费。不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残达三级以上,有残疾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20元,已满60周岁的父母,在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元补助金(每人每月10元)。
3、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优惠补助经费。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在缴费时,每人每年补助81元(城乡居民保险重度残疾对象补助标准)。
(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
1、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成员优惠补助经费。参加新农合的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户家庭,每人每年补助10元。
2、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优惠补助经费。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补助50元(2012年新农合缴费金额)。
审批程序
(一)提供材料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生家庭优惠补助申请对象和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申请对象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计划生育家庭优惠补助对象申请审批表》。
(2)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信(支书签字、盖章)。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双女户的,需提供《第二个子女生育证》。
(4)子女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子女是收养的,出具收养子女证明;子女死亡的,出具子女死亡证明。
(5)离婚的出具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的出具死亡证明信。
(二)资格审核
1、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申请所需的材料交村委会。
2、村委会依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按相关政策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乡镇计生办审核。
3、乡镇计生办对村委会上报的手续进行审核、公示,确认无异议后报县人口计生局进行资格确认。
4、县计生部门对乡上报的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再次严格审核,同时组织人员到村调查核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申请人员除外)。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有异议的将其相关资料退回乡级,无异议的县计生局局长签字盖章,最终确认优惠补助对象。
兑现方式
以上优惠补助资金均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和财务科联合统一发放,优惠补助对象凭身份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取。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生家庭的优惠补助和参加新型社会养老保险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全面推进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作,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将此项优先优惠政策切实落到实处。
(二)严密组织。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严密组织、规范程序,确保此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三)按时上报。村、乡两级要严格根据上级要求,按时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报到上级部门,确保此项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四)严格考核。将此项工作列入考核范围,严格考核范围和程序,责任追究到具体负责人,对漏报、瞒报、虚报的情况,一经查实,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