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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岸环保整改开发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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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岸环保整改开发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全面加快沿海地区开发开放步伐的决策部署,优化沿海发展环境,强化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促进海水养殖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沿海水产违法养殖行为,推进海水养殖业规范有序发展,全力保证各项建设工作顺利实施。经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中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书记同志任政委,县长同志任指挥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常委、副县长兼农工委书记,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县长,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副主任,县公安局局长同志任副指挥长,国土(海洋)局、临港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财政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监察局、水产局、水务局、住建局、旅游局、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开发办公室、三岛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等相关县直部门和沿海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优化沿海环境整治开发建设秩序集中行动工作指挥部,负责集中协调解决旅游、沿海工业、养殖业用海之间的矛盾,综合协调集中行动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由县国土(海洋)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同志兼任,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负责对规范养殖用海和征缴海域使用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具体治理工作的督导协调。

划分区域,规范管理

(一)沿海产业布局

按照不再扩大沿海水产养殖规模的原则,依法对养殖用海科学规划、有序开发,并依据《省海洋功能区划》,将我县沿海产业布局划分为五大板块:1、滦河口至二滦河口为湿地生态旅游和养殖用海兼容区(其中滦河口至网子沟为军事、风电、养殖兼容区;网子沟至二滦河口重点发展生态旅游业);2、二滦河口至湖林河口为临港工业聚集区(海水养殖退出此区域);3、湖林河口至湖林新河为港通运输功能区;4、湖林新河至大清河口以西2公里为滨海旅游娱乐功能区(海水养殖退出此区域);5、大清河口以西2公里至滦南边界为盐业、旅游娱乐、海上风电和海水养殖兼容区(鉴于大清河口至滦南边界区域,省海洋功能区划、市岸线利用规划、湾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滨海新城总体规划、风电发展规划、大清河盐业发展规划交叉重叠,此区域水产养殖业维持现状)。

(二)沿海养殖业规范原则

在退出或限制发展海水养殖的区域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实行控制性管理。在允许发展沿海水产养殖的区域,学习借鉴其它地区的先进经验,海水养殖设施要统一规划,市场化运作,高标准建设,推动海水养殖业向规范化、高效化发展。县国土(海洋)局作为海洋行政的主管部门,水产局作为海水养殖业发展的业务指导部门,与沿海各乡镇协调配合,对每个区域的发展要制定具体方案。沿海乡镇对辖区内水产养殖的水、电、路要进行统一规划、规范。水务局、住建局、临港工业聚集区管委会、滦河口生态旅游区开发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收取出让金的20%提取,其中相关县直部门、乡镇各10%。

为加强国有资源性资产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

1、池塘养殖

(1)对符合规划且有手续的连体养殖池塘,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20%以下(含20%)的,超出面积按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1000元的罚款;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20%以上-50%(含50%)的,超出面积按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3000元的罚款;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50%以上-100%以下的,超出面积按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6000元的罚款;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发证面积100%及以上,按无手续独立养殖池塘处理。使用金暂收至2014年。池塘养殖规范后统一换发使用手续,使用年限统一到2029年。对拒不执行的,依法收回全部养殖使用权,并追究法律责任。

(2)对符合规划但无手续的独立养殖池塘,按照每亩2000元一次性征收使用金,并处以每亩8000元的罚款,使用金暂收至2014年。使用年限至2029年。对拒不执行的,由国土机关依法立案,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3)对不符合临港工业聚集区总体规划、港总体规划、湾国际旅游岛总体规划、滦河口生态旅游区总体规划等规划,但在规划颁布前已办理手续的,严格按照《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进行控制性管理,不准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准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不得再扩大养殖规模,保持养殖现状,并按区域规划要求和项目建设情况逐步退出,2014年后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对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私自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扩大养殖规模的,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恢复原状。对不主动拆除的,依法组织拆除,恢复海域原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每亩25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浅海养殖

临港工业聚集区、港京唐港区、湾国际旅游岛规划区域对应的浅海养殖全部退出。滦河口至二滦河口区域(在不影响军事活动和旅游开发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浅海养殖,对有手续但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协议面积,对超出部分一次性处以每亩25元的罚款,2012年开始换发使用手续,每亩每年收取25元的海域使用金,使用年限为3年。对无手续的,按实际占用面积一次性处以每亩35元的罚款,2012年开始换发使用手续,每亩每年收取25元的海域使用金,使用年限为3年。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收回后公开拍卖。对符合规划适合浅海养殖的,未出让海域实行招拍挂。

3、潮间带底播贝类养殖

终止所有代管协议,协议到期后,不再续包。

上述养殖行为,凡超过时间限定、拒不按方案要求进行规范的,依法收回养殖用海使用权。凡过去非国土(海洋)部门出让的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应重新核实确认,对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划的,换发使用手续。

(三)实施步骤

集中行动分四个阶段,具体分为:

1、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1月7日-2012年1月31日)

由国土(海洋)局牵头,水产局、水务局、姜各庄镇、古河乡等单位参加,对全县沿海养殖进行重新调查核实(海挡范围内的养殖行为由水务局牵头,相关乡镇配合,依法进行调查摸底,规范治理)。1月7日,召开优化沿海环境整治开发建设秩序集中行动动员会,并公告。1月9日-1月31日,由养殖户自行申报。

2、集中拆违阶段(2012年2月1日-2012年3月31日)

第一步自行拆违(2012年2月1日-2012年2月10日),由国土(海洋)局牵头,工作组逐户送达拆违通知,并做好养殖户思想工作,动员养殖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第二步强制拆违(2012年2月11日-2012年2月29日),对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私自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户,集中组织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第三步集中整治海港经济开发区、湾国际旅游岛区域(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分别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牵头,对区域内的违法养殖行为进行集中治理,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同时,由海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集中整治航道、锚地等公共区域的非法养殖行为。

3、规范治理阶段(2012年3月1日-2012年3月31日)

第一步换发养殖手续(2012年3月1日-3月20日),由国土(海洋)局牵头,监察局、财政局、水产局、水务局、姜各庄镇、古河乡等单位参加,对养殖户的养殖用海手续、面积进行核实确认,合法合规的收取使用金,完善换发养殖用海使用手续。

第二步公开拍卖养殖用海(2012年3月20日-3月31日),对依法收回的养殖用海进行公开拍卖。

4、整改验收阶段(2012年4月1日-4月10日)

对集中行动进行总结验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进一步整改完善。

加大治理力度,依法维护沿海发展环境

为依法打击沿海水产违法养殖,规范养殖用海、海洋捕捞行为,县专门成立以国土、公安、监察、水产、水务局、法院、检察院、司法、住建及沿海乡镇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对违法沿海水产养殖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对不按《乐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沿海水产养殖业实行控制性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私自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或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户,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对拒不执行《乐亭县优化沿海发展环境整治开发建设秩序集中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将实施强制拆除,并严格执行罚款。同时,进一步加强海域和渔业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并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的监督管理,严禁货运船只进入合法养殖区域,切实保护养殖户的合法权益。全面治理非法捕捞、养殖占用锚地、阻碍进港航道、扰乱码头作业和向海洋捕捞作业渔场投放水泥铸件等违法行为,严禁以任何方式对海洋捕捞作业渔场进行圈占、破坏、阻碍正常捕捞作业,对情节严重的要固定证据,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明确责任,长效监管

(一)严明政策,长效管理。这次集中整治行动后,对在符合沿海水产养殖发展规划的区域,新建、改造养殖设施的,需报经县国土(海洋)、水产部门批准,依法依规运作。对未经批准私自新建、改造并不主动拆除的,由县国土(海洋)部门协同相关单位负责依法停工,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在退出或限制海水养殖的区域,不准新建水产工厂化养殖厂、新增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准养殖海参等越冬品种;对已养殖越冬品种的池塘,养殖户不准再扩大养殖规模,且养殖周期结束后,未经批准不得再从事越冬品种养殖。该区域内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池塘、浅海、滩涂(潮间带)承包期满后,一律停止发包。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治理,严厉打击。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管。采取属地管理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县四大班子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规定,滦河口—二滦河口区域由滦河口生态旅游开发建设办公室和姜各庄镇负责日常监管;二滦河口—四号港池区域由临港工业聚集区管委会负责日常监管;三岛旅游区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三岛开发建设协调办公室和所在镇乡共同进行日常监管。以上单位要组成专门巡视组,发现问题及时制止,随时处置相关问题。海挡范围内由水务局负责日常监管和执法处理。同时,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按照条块结合、密切配合的原则,成立两个国土沿海监管站,由国土(海洋)局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抽调人员组成,负责沿海地区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执法查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养殖用海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纪检监察部门要事先介入、事先监督,严厉查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