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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中心、司法所、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市局关于“四个全覆盖”工作要求,着力提高辖区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率,努力实现法治惠民,司法为民”的工作目标。根据苏州市司法局关于《苏州市“村(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以下简称为服务站)建设试点标准(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在观前、城北、沧浪、葑门、留园和石路六个街道,开展服务站建设的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秉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法律效益“三位一体”的原则,通过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下移服务重心,规范完善法律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模式,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要求与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平衡的矛盾,创建多渠道、多形式法律服务平台,基本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全覆盖。
二、工作目标
服务站是集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公证服务、法制宣传、矛盾化解等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是司法行政开展便民惠民服务的重要载体。各试点街道要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加大试点工作力度,努力实现优质资源配置在一线、社情民意掌控在一线、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专业服务延伸在一线、形象地位树立在一线、和谐发展促进在一线的工作目标。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法宣处、基层处、律公处、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及各街道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区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领导小组。
(二)搭建服务平台。服务站既可采用在居委会定点驻建方式,也可采用流动巡回服务的方式。试点单位可根据辖区社区规模情况,在同一社区内设立多个流动服务站或将同一服务站覆盖范围扩大至周边多个社区。采用流动巡回服务形式的,各试点单位可在当地居委会协助下,在人群较为集中的场所如广场、公园或居民小区业委会会议室等设立流动服务点,定期开展巡回服务。
(三)成立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充分整合司法行政资源,以街道为单位,采用“1+1+N”的模式组建一支人员相对固定的“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其人员包括1名司法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1名司法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可挂钩多家镇、街道),1名司法所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其中,试点社区聘任的法律顾问均应参加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
(四)建立试点街道法律服务信息员队伍,定期收集汇总居民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员由社区调解干事、调解员、调解志愿者和调解信息员组成,此项工作由各试点司法所负责落实。
(五)建立“定时+及时”服务机制。“定时服务”是指试点街道司法所按时组织“便民法律服务团”到各社区提供相关业务咨询与办理,协助社区开展各类法律服务活动。“及时服务”是指各试点单位通过在居民小区张贴、发放联络卡,公开社区便民法律服务团及其成员联系电话和网上交流平台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及时服务。
(六)完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鉴于三区合并前,三区共建的形式和协议的期限不同,采用包干形式,由在本辖区注册的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和公证处,承担165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的共建任务。
四、方法步骤
(一)试点阶段(2014年3月至2014年6月)。通过试点,加强指导,破解难题,完善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2014年6月中旬前向区司法局提交试点工作报告,汇报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需解决的问题。
(二)总结推广阶段(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在做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2014年底前实现全区服务站的全面覆盖。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街道要从加快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试点工作的认识。各处室、律师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要积极动员和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全力支持、配合和参与社区便民法律服务站建设工作。
(二)注重服务成效。各试点街道司法所要对便民法律服务站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工作成效进行适时评价,同时听取社区两委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给区局。
(三)营造舆论氛围。各试点街道要充分运用多种方式,及时宣传试点中好做法、好经验,积极培育典型,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为这项工作的进一步拓展营造良好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