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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县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条规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乡范围内,未取得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行政许可或未按照行政许可内容而进行的建设,以及不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第三条防控、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和“村为主”原则,各村支部书记是整治违建第一责任人,要在违法建设行为处在备材料和整理基础时就立即向城建所、国土所报告,并落实监督措施;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后立即上门进行宣教劝阻;对参与违法建设的瓦工、模板工进行劝阻,并将情况向城建所报告;协助乡执法人员拆除违法建筑并做好善后工作;对处理后的违建实行24小时监控,严防违建行为再次发生。
2、城建所负责本乡范围内违法建设的巡查和拆除工作。组织人员认真排查,从源头抓起,对发现居民有堆积建筑材料迹象的立即上门宣教制止,坚决从制止打基础做起,对发现违法建设的基础立即作拆除清理。对个体工匠参与违法建设的行为现场没收机械、工具,并对个体工匠进行调查核实,没收违法所得。
3、国土所对全乡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和其它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立案查处;建立巡查制度、参与违法建设的认定和拆除。
第四条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受理相关报装申请时,对不能提供合法证件的违法建房户不得办理相关报装手续。
第五条建立违建巡查执法保证金制度
1、对各村和相关单位收取控违保证金。本年内各责任单位、责任人管辖的范围内无违建或出现违建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到位的,年底双倍返还保证金。
2、村支部书记缴纳保证金2000元;国土所、城建所负责人缴纳保证金2000元,其他执法人员缴纳保证金1000元。
3、乡三套班包片领导缴纳保证金3000元。
第六条建立巡查执法考核制度
1、切实加强查处和责任追究。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的干部和执法人员,扣除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并按照县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村内出现违法建设迹象如整理地基或者备建筑材料的,而信息未及时上报导致打基础或砌墙的,且3日内未拆除到位的,村支部书记扣保证金500元,包片领导扣750元,城建所、国土所负责人各扣500元,其他执法人员各扣250元。如保证金扣完,则保证人继续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3、凡在全乡范围内发生一起违建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或已完成,在7天内不能拆除到位,按县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且发生地所在村及相关责任人取消年底评优资格。
4、由乡纪委、组织科共同按月考核。
第七条切实加强源头管控力度。城建所对砖瓦厂、沙石站摸底登记,严禁向违法建房户销售砖瓦、沙石等建筑材料,违规销售一经查实,立即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城建、公安联合执法,发现为违法建房户运输建筑材料的,立即没收其运输工具及所运输建筑材料。
第八条完善和保存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证据资料等台账,做到查处违法建设每一项工作细节都依法依规,有文字记录,有影像资料,有证人证言,实现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九条加强引导居民依法有序建房,积极宣传发动广大居民到规划集中居住区建房。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居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城建所、国土所核实后报县规划局、国土局审批。在审批发证后由城建所放线方可施工。建房户要严格按审批许可的内容施工,并接受城建所、国土所监督管理。城建所、国土所要加快农民建房手续核实上报工作。
第十条建立控违拆违工作督查制度
由乡纪委牵头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全乡范围内的控违拆违工作实行督查,监督各责任单位、各村、各相关责任人工作落实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影响较大的行政责任案件、乡村两级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建设等案件。
第十一条本工作方案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