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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平安学校建造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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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平安学校建造方案

为全面推进“平安”创建活动,夯实基层基础,优化教育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平安高店”为目标,为营造良好的教育氛围,切实增强广大师生平安创建意识,激励教育系统争创安全文明校园,构建和谐社会。

二、考核内容

1、校园内刑事案件发生情况;

2、涉及学校、教师或学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发生情况;

3、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灾害、疫病情况;

4、广大师生安全感满意度情况;

5、学校平安创建软硬件设施完善情况。

三、申报、考核和审批程序

平安校园无名额限制,凡符合条件的均可申报。符合平安校园条件的,经学校申请,乡综治办自查合格的,由学校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县综治办申报。县综治办、县教育局接到申报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对象进行考核。经考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采取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均无异议的,提交县综治委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年度内校园发生重特公共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实行一票否决。

四、奖惩

获批“平安校园”荣誉称号的,由县综治委授牌并表彰。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写出平安创建绩效报告,经县综治办审查盖章后交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作为今后个人晋职晋级依据。

县综治办、县教育局对“平安校园”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被命名的学校出现不符合“平安校园”标准情形的,随时予以摘牌,并视情予以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处分。被摘牌的单位,县综治办同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就出现问题的环节进行整改,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平安校园”。问题整改结束后,认为符合“平安校园”条件的,可于摘牌一年后按程序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同时须附整改情况。

学校领导为申报“平安校园”而故意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压案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即对学校予以一票否决,已经授牌命名的,立即摘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