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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维护矿区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煤矿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探索建立村矿共建、共治和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矿区,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就推进和谐村矿建设,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的总体目标,以《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村矿和谐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为指导,通过村矿共建、共治、共享三种途径,加强村企联合党建机制、村矿协调机制和全面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三项建设,对老矿、新矿、国营大矿、民营矿和新增资源整合煤矿等不同情况分类采取不同模式,统筹兼顾村矿利益,探索建立煤炭资源开发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强化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责任,加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的管理,促进科学、有序、安全、高效开发;加强矿区社会管理和基层组织建设,构建和谐党群、干群、村矿关系,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在煤炭资源开发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矿区群众的根本利益。
2、利益共享,共同发展。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有效途径,建立村矿发展利益共同体,煤矿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村组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环境。
3、保护环境,科学开发。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重视矿区环境治理恢复,不断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4、市县联动,以县为主。县区政府是建设和谐村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市上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在政策制定上实行市上确定原则,县区出台具体措施。
5、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村矿实际情况,一矿一策,稳步推进,确保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通过努力,建立起解决村矿矛盾的长效机制,村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干群、矿群关系趋于和谐;矿区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人畜饮水等问题得到初步解决,矿区环境质量提高;矿区新农村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人民群众收入逐步增长、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基本形成有序、安全、效益并重的煤矿开采秩序,矿区经济逐步走上可持续发展轨道,力争矿区村民在率先实现年收入超过1万元。
二、方法途径
(一)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村矿经济利益共享机制。
借鉴府谷模式,吸收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重点针对地方煤矿和所涉及村组,提出以下建立经济利益共享机制的主要方法途径。
1、鼓励参与全市一、二轮煤炭资源整合的企业,让出新增可采资源量的10%-15%,由煤矿所在村组的村民,通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资源价款加15%收益的价格购买,使村集体成为煤矿的股东,拓宽村民致富门路。
2、鼓励新建地方煤矿让出3%-5%的股份给涉煤村集体经济组织,吸收村民参股。
3、鼓励现有中小型煤矿企业让出一定的股比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允许村民以土地收益权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向企业投资入股。
4、凡是有集体煤矿的村组,鼓励村民以入股的方式参与利益分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5、各县区要协调当地煤炭开采企业,按照吨煤利润提取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改善当地村民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
6、县区政府要根据煤矿企业的用工条件,安排专项资金,成立专门机构,有针对性地培训村民,引导村民离土不离村,就地转变为产业工人。煤矿企业应优先吸纳当地符合用工条件的剩余劳力,增加村民工资性收入。
7、积极组织村民围绕煤矿生产发展相关配套工业产业和运输业、餐饮业、物流商贸业等服务业以及进行工程承包,协调矿区企业主动消化当地的农副土特产品,增加村民的生产经营性收入。
8、鼓励和引导煤矿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等活动,并通过给煤矿所在村群众无偿提供生活用煤、给贫困户和老年人提供生活补助、对灾病户给予救助等措施,改善村矿关系。所在地村组要为煤矿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9、推动建立矿区发展、煤矿采空区治理、矿区环境污染治理、矿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矿区群众养老保险等方面的专项基金,由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为矿区群众在资源枯竭后长期的生产和生活需求提供保障。
10、鼓励中省国有煤炭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对所在村组群众给予扶持和帮助,力争所在村组群众收入达到全县区矿区村平均收入水平。制定国有企业特别是境内中省国有煤矿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企业必须按年度公布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建立评价体系,对履行情况进行评比,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相应义务。
(二)探索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和治理机制。
1、把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措施纳入新建煤矿项目的备案、核准和审批过程中,凡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价,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没有执行“三同时”的,不得投产。对国家明令禁止开采煤矿的区域,不得批准项目实施。
2、实行清洁化生产,全市所有生产矿井生产工艺必须符合清洁化生产要求,“三废”达标排放,防尘防噪措施落实到位。
3、通过积极探索实践,并争取省上政策支持,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督促煤炭企业把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煤炭生产成本,在生产经营中予以提留。
4、建立对煤炭开采造成的地质灾害评估机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灾害评估鉴定,为赔偿提供等级鉴定依据。各县区要参照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分类制定完善土地征用、生产饮用水源污染破坏、农田污染毁坏及改种、损害赔偿和拆迁安置补助标准。
5、加大采空塌陷区的治理力度,按照“突出重点、示范先行、总结经验、逐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神府矿区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对治理难度大,已经不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地方,制定一揽子方案,实施整村搬迁。对村庄压覆煤炭资源的新建矿井首采区,实行先搬后采制度。
6、制定能源企业绿化政策,使能源企业特别是涉煤企业造林绿化工作实现常态化、制度化。
7、建立煤炭资源开发破坏环境行为监督和责任追究的约束机制,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破坏性、掠夺性开采行为。
8、积极发展非煤产业,加快培育新型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减少对煤炭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对煤炭经济的过分依赖,减轻环境压力。
(三)强化煤炭行业生产经营秩序监管机制。
1、加强安全监管,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全面推行安全标准化矿井建设,到2011年年底,全市境内所有生产煤矿实现标准化。对逾期不能达标的,一律停产整改。新建、改扩建煤矿在联合试运转期,必须达到省级标准化最低等级。
2、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核定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严禁各级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
3、严禁无证开采,对私开“黑口子”、私挖“明盘”等非法行为,依法坚决从严从快处理。
4、严禁违法出售、出租、转包煤矿或以扩股、合作等名义变相转让采矿权。采矿权流转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和有关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备案,并缴纳相关税费。违者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证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立促进村矿和谐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
1、建立完善矿村矛盾调处机制,制定煤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矿区警务室,健全乡村调委会、治安中心户、信息报送员制度,做到舆情信息畅通、工作处置及时。
2、建立组织协调管理机制。倡导涉煤村和所涉煤矿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书记由村干部担任,副书记由企业党员负责人担任;组织引导煤矿聘任一名村“两委”班子成员担任煤矿民调副矿长,协调村矿之间事务,有效保障村矿双方权益。
3、在涉煤镇逐步推行扩权强镇试点,扩大镇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特别是对辖区煤矿企业的管理服务职能。
4、健全完善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加强村务公开,大力推行“四议两公开”工作法,保障矿区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加强民主理财,村级财务收支、参股分红、扶贫资金和物资发放等群众关注的敏感问题,及时或定期公布于众,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加强矿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换届工作,把思想品德好,工作能力强,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同志提拔到领导班子中;选派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干部到涉煤村支部担任书记,增强化解村矿矛盾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能力。以“升级晋档、科学发展”为载体,在矿区村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创建一类村、扩大二类村、提升三类村、减少四类村。开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设岗定责、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不断扩大党员发挥作用的领域和途径。
6、加强基层党员思想作风建设。坚持完善“”制度,加强对党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对流动党员要采取流出地和流入地双向互动办法,加强教育管理。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发展农村党员。加强作风建设,提高党员党性修养,增强服务群众意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矿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村级监督委员会作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7、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矿区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监督企业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合法生产,守法经营;教育引导矿区群众按照法定程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认识和依法行使权利。要抓好执法机关的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和作风整顿。
三、阶段安排
和谐村矿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推进利益共享机制建设。近期,全市将集中利用80天时间,分三个阶段推进和谐村矿建设工作,初步建立起村矿和谐共享的工作机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调研摸底阶段(6月20日—7月10日)。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每个煤矿、村组进行认真细致的调研,注意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全市涉煤乡镇及村组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按照不同类型进行梳理汇总。同时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要利用调研期间,对涉煤乡镇、村组有纠纷的地段进行勘界,明确地界林权。
(二)制定具体办法阶段(7月11日—8月10日)。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县区要按照市上政策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每个煤矿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模式,一矿一策,协调煤矿和所在村逐个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三)全面实施阶段(8月11日—9月10日)。全面落实市县出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按照村矿双方确定的利益共享机制,认真解决村矿矛盾和相关问题,特别是要让矿区群众享有的合法合理利益落到实处,煤矿正常生产经营环境得到保证,确保和谐村矿建设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各县区要认真总结和谐村矿建设工作经验,并将这一阶段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委、市政府。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各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市政府办、市能源局等22个单位和榆阳、神木、府谷、横山、吴堡、子洲、米脂、靖边8个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村矿和谐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专门负责推进该项工作。各涉煤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将责任层层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坚持从实际出发,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推进和谐村矿建设。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矿区发展专项基金,保障矿区农民长期生产、生活需求;国土、环保、林业部门要出台全市采空塌陷区生态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力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全市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促使国有企业特别是境内中省国有煤矿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人社、卫生部门要制定矿区失地农民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实施方案,不断提高矿区群众的社会保障水平;农业部门要研究制定在矿区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稳步增加矿区群众农业收入;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大依法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和经营秩序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政法部门要加强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协调化解矿群矛盾,依法打击扰乱破坏矿区经济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开展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的利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开发过程中官商勾结等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有错必纠,有案必查;审计部门要加大对煤炭资源各种税费的收取、管理、使用的审计力度。其他各部门也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推进和谐村矿建设。村矿企业、矿区群众要增强共建意识,积极为和谐村矿建设做出贡献。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和谐村矿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及时报道和谐村矿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充分反映各级各部门的新举措、新办法、新成效和先进典型,并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支持和谐村矿建设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各级要把落实构建和谐村矿的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督查任务,加大督办落实力度。各产煤县区要以半个月为一个时段,将工作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工作不力,长期存在不和谐因素的县区,追究县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同时,要将和谐村矿建设工作与各县区换届干部使用联系起来,并纳入全市年终考核范畴,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兑现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