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村委电气化建立方案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百千万”工程的指导精神,不断完善和加强农村电网,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加快农村电网建设改造步伐,进一步提高农村电气化整体水平,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的电力需求,推动县电气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加快实施“新农村、新电力、新服务”农电发展战略,大力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加快农村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电能应用普及率,不断规范和强化农村供电管理,进一步满足农村电力需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结合县电网实际情况及人均年生活用电量指标,2012年将我县建设成为新农村电气化县,使全县40%的镇达到电气化镇的要求,30%的行政村达到电气化村的标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要达到“户户通电、供电可靠、安全经济、供用和谐”的目标要求,即:
户户通电:农村居民户户通电,电力在农民生活、农村经济和社会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农业生产基本实现电气化。
供电可靠:电网发展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装备先进、管理规范,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安全经济:供电生产安全稳定,电网运行经济环保,用电价格规范合理,安全用电水平较高。
供用和谐:政府、企业、客户和谐互动,供用关系协调有序,供电服务优质高效,设施保护群策群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企合作,共同推进。坚持政府领导和政策支持,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实施、镇办配合、社会参与的新农村电气化工作长效机制,共同推进地电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科学规划,示范先行。科学制定与各地区新农村建设总体目标相适应的新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加强示范工程建设,发挥示范典型作用,推动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全面开展。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把电气化建设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分类指导,扎实推进,突出实效;防止盲目投资和无序建设,确保电气化发展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四、实施计划
(一)科学制定建设方案,充分考虑节能降损及提高供电可靠率的需要
1.优化供电范围,合理确定供电半径。
2.优化网络结构,合理选择配变容量。
3.对导线截面小、破股、卡脖子等线路进行改造,增加配变布点。
4.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坚持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调压与降损相结合,以降损为主,做到无功电力分级补偿,就地平衡,改善电能质量,降低损耗。
(二)实施配变单元及下户线改造,提高“三级保护”的投运率
部分运行多年的配变单元基础薄弱,用户下户线严重老化、线路截面小、绝缘外皮已经严重破损等都危及到安全,加之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家用电器已经普及,用电负荷迅速增加,现有的下户线已经不能满足负荷发展要求,成了广大用户用电的瓶颈,根据目前现状,在实施配变单元及下户线改造的同时,要提高总保、分保、家保的投运率,充分保证用电户人身及用电设备的安全。
(三)确定镇、村两级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示范点
共需建成6个电气化镇,126个电气化村。6个电气化镇分别是:王村镇、坊镇、洽川镇、城关镇、甘井镇、路井镇;126个电气化村是:北王、中王、南王、运庄、尧头、南蔡、山阳、柳池洼、坊西、坊东、岳庄、金家庄、贺家庄、颜家坡、南渤海、嘉德、中雷、坤龙、东蒙、灵井新村、莘里、莘野、夏阳村、王村、南庄、北庄、雷家洼、水车头、堡崖、太乐、中原头、刘家庄、平政、席家坡、大郭、西郭、南楼、百里、北百坂、安阳、刘家岭、西卓子、白灵、曹家坡、甘井、佃头、同醍坊、万年、小村、下坊、北张庄、北伍中、西阳、麻阳、郭家坡、东明、路二、车庄、高原寨、路三、西尚、西明、岱堡、富平、习家庄、西吴、南吴、孟庄、谭家庄、油王、南连、峪渠、北郭、马家庄、北吴仁、保宁、金营、北庄、西中雷、彭城、富礼坊、南洼、高池、蔡苜、张庄、旧堡、新堡、王家塬、乌池、成家咀、雷家咀、段庄、北场益、管道河、杜家塬、皇甫庄、西陈峪、南洼、沟北、雁村、北永宁、定国、解庄、白家庄、百西、东宫城、段家庄、莘村、南尹、北尹、李家庄、陌西、和家庄、长洼、东马、北渠西、良石、北顺、行家庄、宋家庄、北王庄、坡赵、南沟、西王庄、韩庄、来家庄。
(四)职责分工
1.县供电分公司是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资金落实、组织协调、用电管理、安全管理、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
2.县经发局负责将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纳入全县经济发展规划。
3.县统计局负责相关统计资料整理和提供工作。
4.县住建局配合供电分公司做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工作。
5.国土局负责落实全县电气化建设配电室用地。
6.县林业局负责协调解决电气化建设工作中线路通道内树木的清理工作。
7.县安监局负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8.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阻挠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过程中的人和事。
9.县物价局根据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进度,协同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出台相应的电价政策及供电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农村电力的可持续发展。
10.县广电中心负责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
11.县信访局负责做好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的信访稳定工作,妥善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宜。
12.各相关镇是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主体,全面负责本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协调组织工作,配合供电分公司做好电气化村的审核、验收、推荐和电气化镇的申报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为推进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确保高效、高质量的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具体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宣传动员阶段(4月18日—5月10日)
(1)成立县、镇级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并开展工作。
(2)到已建成的新农村电气化县参观学习,建立感性概念。
(3)根据省公司关于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具体实施方案及时间进度安排。
2.实施阶段(5月11日—8月31日)
5—8月为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实施阶段。同时开始收集有关基础资料,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1)按照集团公司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间进度安排,确保新农村电气化村、电气化镇的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按期完成,并达到电气化标准。
(2)确保科技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达到预期目标。
(3)在电网建设与改造及科技项目建设的同时,按照新农村电气化建设标准的要求,收集、整理、汇编有关基础资料,达到新农村电气化考评的要求。
(4)做好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前后,农村电力面貌变化、各级领导和群众的看法、县分公司和供电所管理的变化及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变化的对比工作,并收集影像资料,为验收汇报工作打好基础。
3.电气化镇建设考评验收阶段(9月1日—9月30日)
9月为新农村电气化村、电气化镇建设的考评验收阶段。整理及编制新农村电气化村、电气化镇验收资料,提出新农村电气化村、电气化镇的申报,并通过考评验收及命名。
4.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整体自查自验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10月为新农村电气化县建设整体自查自验阶段。在整体自查自验的基础上,整理及编制新农村电气化县资料,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整体模拟考评验收,提出新农村电气化县的申报。
5.新农村电气化县考评验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11月迎接省发改委组织的新农村电气化县考评验收。
(六)考评验收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共分三级;分别为“新农村电气化县”、“新农村电气化镇”、“新农村电气化村”。
“新农村电气化县”的考评。由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推荐。由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及省地方电力公司组织考评。经考评合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授予“新农村电气化县”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镇”的考评由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推荐。由市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经考评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新农村电气化镇”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村”的考评,由村委会、供电所联合申报,镇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验收、推荐。由县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组织考评。经考评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授予“新农村电气化村”称号。
“新农村电气化村”于2012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新农村电气化镇”于2012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新农村电气化县”考评工作于2012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建设质量效益。
各有关镇、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抽调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群众思想发动工作,真正惠及于民,要按照全省新农村电气化建设规划目标,结合年度建设计划,协调解决好建设中的规划、选址等前期工作,保证年度建设计划实施。镇村的选择要具有一定的示范性和带动效应,确保电气化建设实施后的镇村电网基础设施要有明显的提高,群众的用电水平有明显提高,保障经济发展的能力要有明显提高。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等行为。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中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我省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中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收取其他费用,镇政府和村组不得“搭车”收费。坚决取缔和查处一切乱收费行为。
(三)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电力部门要周密部署,积极调配人力物力,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同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确保在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建设任务。
(四)各有关镇、部门要积极配合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
形成大力支持、共同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外围环境,确保工程按期顺利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工程建设,对干扰、阻挠和破坏工程施工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将依法予以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