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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和《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县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地震安全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点;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创建工作,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通过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应对地震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达到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建立起完善的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使防震减灾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工作内容
按照“夯实防御基础、提高应急能力、增强减灾实效、服务经济社会”的工作要求,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与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行政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编制防震减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和重点项目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体系。
(二)地震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建立地震信息网络及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市、区地震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具备地震信息获取、处理的能力;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得到依法保护;群测群防工作机制完善,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三)强化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建设。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全部达到地震小区划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率100﹪;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已经建成的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具有永久保护价值的建设工程以及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和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逐步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五)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项目全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新建社区应建成符合指标体系要求的地震安全社区,推进社区公共设施、统建住宅、三层以上居民住宅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开展社区地震安全示范工作,使社区地震安全环境显著改善,确保在遭遇6级地震或相当于所在区域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时,城区建筑基本不倒塌,新建建筑物没有严重倒塌。
(六)建设完善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因地制宜地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组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分级管理、培训和演练制度;具有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具有可操作性强的地震灾情快速上报能力;在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经常性地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制定地震应急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
(七)按照《市城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要求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每年至少建设1处应急避难场所。
(八)建立分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体系。开展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和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建设;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防震减灾知识培训。
三、工作步骤
防震减灾示范区创建工作从2012年开始到2014年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5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召开动员大会,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6月至2014年9月。按照目标任务和创建标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10月至11月。对照创建标准,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请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广泛宣传动员。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创建防震减灾示范区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防震减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好任务落实。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注意点面结合,推动工作开展;要加强协作联动,积极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任务落实。
(三)创新工作思路,建立长效机制。各街道、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能否提高减灾实效作为衡量创建工作的标准,注意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不断提升防震减灾工作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有序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