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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旅游名地创建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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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旅游名地创建方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旅游名镇旅游名村旅游特色街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旅游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村家园建设办公室关于确定全市首批旅游名镇名村创建单位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全市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旅游特色街区创建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区旅游镇、村、街区实际,以创建工作为抓手,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着力打造一批省级、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切实增强我区旅游功能和旅游吸引力,为推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加快旅游产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

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以街、办事处(园区)为主、部门联动、市场运作、群众参与、突出特色、开发保护并重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发改、城建、交通、经信、民宗、旅游、财政、民政、农业、国土规划、商务、文化、水务、公安、工商、林业、环保、质监、城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监察、审计,区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区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区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创建办),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城乡建设局、区旅游局、区财政局明确专人参加,在区旅游局办公,负责处理全区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的日常工作。

三、创建范围与条件

(一)创建范围

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范围为各街、办事处(园区)。首批市级旅游名镇创建主体为柏泉古镇,首批市级旅游名村创建主体为慈惠街八仙桃园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不事先确定创建单位。

(二)基本条件

1.共性条件

(1)依托重点旅游区域或中心区域交通主干线,进出交通便捷、设施完善、安全畅达。

(2)旅游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旅游接待服务功能较为齐全。

(3)旅游接待人数和旅游总收入持续增长,对当地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社会效益明显。

2.特色条件

镇(街、办事处)——依托重点旅游景区,并参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及旅游资源特色。

村——村域内生态文化旅游资源较为丰富,拥有特色鲜明的旅游吸引物(包括旅游景区、旅游商品纪念品、知名土特产品、特色食品等),开发利用价值较高。

街区——依托专业化商业或特色文化街区,拥有特色鲜明的旅游吸引物(包括历史文化、商业购物、美食小吃、酒吧茶社、休闲娱乐等)。

四、创建方式与内容

(一)创建旅游名镇、特色街区以3年为一个周期。全区第一批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2011年进行验收。

(二)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地方主抓、部门指导、规范建设、综合评定的原则。

(三)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内容

1.旅游名镇:加强旅游交通、城镇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着力提升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抓好镇内街区环境整治和房屋建筑物的外观改造,形成具有地方文化特点的建筑风格;强化项目建设,突出地域特色,挖掘历史文化,打造具有自身特色和吸引力的经营与活动项目;加强旅游安全、旅游环境保护及公共卫生管理;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做到旅游服务规范有序;加强旅游宣传与品牌塑造,旅游接待规模与旅游综合收入不断增长。

2.旅游名村:建设道路、供水排水、停车场、消防、安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游客服务中心、旅游消费服务设施、景观路灯、旅游厕所、标识系统、特色街区或民俗风情街等旅游服务设施;抓好房屋立面改造、景观绿化、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境整治。

3.旅游特色街区:抓好街区环境整治和房屋建筑物的外观改造,形成具有地方文化特点的统一建筑风格;挖掘历史文化,突出地域特色,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主体经营项目;加强旅游基础设施、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旅游安全、旅游环境保护及公共卫生管理;加强旅游市场管理,做到旅游服务规范有序;加强旅游宣传与品牌塑造,旅游接待规模与旅游综合收入不断增长。

五、创建申报与要求

申请创建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创建办提出创建申请,并报送相关文件和资料;市创建办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对具备创建条件的乡镇、村和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为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单位。

创建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报送文件资料包括:区人民政府申请创建请示;《市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工作申报表》;关于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具体内容、措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区政府政策保障承诺和组织领导机构等);申请创建的旅游乡镇、村、街区基本情况(包括旅游发展现状、旅游区位条件和交通状况、依托的旅游资源和旅游景区开发建设情况、基础设施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旅游乡镇村和街区的特色和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与影响力、旅游乡镇村和街区在区域旅游或当地旅游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旅游接待能力和接待规模、旅游总收入和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乡镇村和街区旅游规划情况和发展目标等)。

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基本要求:

(一)有旅游乡镇、村、街区发展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镇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有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工作实施方案和组织领导机构。

(三)有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重点项目投资建设方案。

(四)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国土利用、城镇发展规划等法定要求。

(五)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工作涉及的建设项目应按程序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

六、创建资金及来源

(一)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资金以各街、办事处(园区)筹措为主,可采取招商引资、争取银行贷款等市场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区政府各部门在安排资金和项目时要向创建单位倾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建设项目。

(二)对被列为创建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的,创建期内由区财政、旅游、城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给予适当补助;对被列为市级旅游特色街区创建单位的,经考核评定,达标合格并被列为旅游特色街区的,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区人民政府将收取的创建单位城市建设维护税全额用于各创建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七、创建保障措施

(一)将创建省、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工作纳入区绩效管理范围,对相关街、办事处(园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实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二)积极培育和扶持市场主体,在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中要注意抓住旅游龙头企业,探索共建或联营机制,形成共同体。区直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园区)、村要积极帮助旅游龙头企业协调解决好发展中的各种障碍和问题。

(三)对列入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名单的,其周边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绿色照明、停车场、消防、安防以及公共交通、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给予相应资助,优先建设。

(四)积极宣传和推介我区创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的单位,逐步打造我区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旅游品牌和特色产品。

八、创建验收与评定

(一)由参加创建工作的各街、办事处(园区)对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工作进行自检自评,并根据自评结果向区创建办提出验收评定申请。

(二)验收评定组综合考评后,提出验收评定意见按程序向市里申报创建。

九、工作分工

(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建设总体方案的编制、创建规划和项目基建程序审批或核准,下达计划投资任务。

(二)区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助资金的拨付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区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并重点负责旅游名村的市政基础设施创建指导工作。

(四)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的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的技术审查。

(五)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制定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的评定标准,做好创建入选名单审定的组织工作,指导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组织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和评定,处理创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区审计局负责对省、市下拨的创建资金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区监察局负责对违规违纪使用资金的问题进行查处。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做好旅游名镇、名村、特色街区创建相应的指导服务和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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